CNII首页 - 行管 - 运营 - 制造 - 技术 - 互联网 - 国际电信 - 新电信论坛 - 通信生活

行业数据库 - 企业数据库 - 专题报告 - 通信参考 招聘信息 培训信息 - 会展信息

 
 
首页>>通信资讯>>中国通信行业数据库>>政策法规库>>邮政类>>本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产业部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产业部

关于邮政通信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9]第13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管理局、邮政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信息产业部“三定”方案精神,1998年全国邮电行业进行了邮政、电 信分营工作,现就邮电分营后邮政企业的登记注册问题通知如下: 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以下 邮政通信企业办理营业登记。邮电分营前已经进行邮电企业登记注册的,此次分立后的邮政 通信企业的登记注册,按照设立登记办理,按变 更登记收费。
  二、考虑到电信体制改革工作正在进行,邮政企业登记后,原有的“××邮政电信局” 营业执照及其名称暂不变动,由原邮电管理局(电信)继续使用。
  三、相关邮政通信企业的审批机关为国家邮政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省以下 邮政通信企业经营活动的批准或授权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四、邮政通信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为:邮政基础业务、邮政增值业务、邮政储蓄业务、 邮政附属业务。 邮政基础业务、增值业务和附属业务的具体种类和范围,按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 办理。
  五、邮政通信企业登记注册的其他有关事宜,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原邮电部联合 发布的《关于邮电通信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信企业的登记注册问题,另行通知。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的登记工作,原则上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省(自治 区、直辖市)邮政局以下各邮政通信企业营业登记工作,原则上于1999年底前完成。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版权信息 | 用户注册 | 繁体中文
版权所有2000|2002,人民邮电报社
服务电话:(010)64963009、64982809
E|mail:webmaster@cnii.com.cn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