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管制通常通过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来实现。以许可证方式管理电信市场的体制有三种:单独许可证、一般授权(集合许可证)和公开进入(无许可证要求)。电信主管部门可以灵活运用这三种方式形成市场有效竞争格局。优化市场主体实施许可证管制,可以通过许可证条款控制运营商的行为。许可证的发放大多采取拍卖、选秀或招标的方式进行,发放程序一般遵循公开、透明和非歧视,以及有偿使用的原则。许可证的发放可以对不同业务实行不同的发放标准,也可按照地域范围的不同划分为全国许可证及区域许可证。在引入竞争初期,许可证的发放由政府管制部门根据产业布局、资源配置、培育竞争的要求来直接发放。当市场竞争发展比较充分后,许可证的发放一般按照许可证发放办法严格执行。无论是行政手段还是拍卖的方式,对于市场准入者的选择都遵循“择优录取”,符合一定条件的主体才被允许参加竞标或者拍卖,电信市场监管者因而可以优化电信市场的经营主体。如在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对准入者的审查条件就非常严格,而且除了要符合基本条件之外,还可以针对某项具体业务,根据发放许可证数量的规划,对符合条件的主体通过拍卖和招标的方式进行选择。
控制主体所有权结构无论是我国的入世承诺,还是《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都对外资进入电信市场做了限制。之所以这样做是由于电信业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战略性产业,而巨大的市场潜力、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对经济增长的倍增效应等无不促使它成为国家战略利益的所在。其广阔的市场前景,也已引起各国投资者和跨国公司的极大关注。更为重要的是,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在当前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下,电信网对国家安全起着特殊的重要作用。一个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由国家统一管理的电信网,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由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法制与管理不健全,自我保护能力弱,所以在开放电信市场问题上都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已入世的发展中国家,对基础电信中的外资比例一般都有严格的限制,我国当然也不例外。
控制市场竞争架构电信管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确定有效的市场结构,特别是确定被许可提供电信业务的运营商的数量。通过向新的运营商发放许可证可以极大地促进电信业务市场的竞争,形成有效竞争结构。电信监管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监管目标和重点,通过设置不同的市场准入条件来对电信运营商的数量和组成进行限制和准入。因此可以说,许可证是电信监管机构调节和监督电信市场结构的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手段。我国电信运营业已经实现对外开放,在引入竞争初期,电信监管的主要目标是打破垄断,发放新的电信经营许可证,培育新的电信运营商。为了形成有效竞争,许可证中规定的运营商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有所侧重,即对主导运营商和新进入者规定不同程度的权利和义务,实行非对称管制。在竞争基本形成后,电信监管机构还可以运用市场准入管制来对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违反规定的可以通过许可证的吊销和暂缓等手段监管和处罚电信运营商。
引导电信业务发展方向信息技术发展速度之快对电信业务的发展方向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把握电信技术发展方向,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新的电信业务已经成为电信企业的重要战略之一。电信管制机构也有义务引导电信企业开发符合时代发展潮流的电信业务,使之顺应技术和网络发展趋势,满足市场需要。通过对不同的业务实施不同的市场准入政策引导电信业务发展方向,是各国普遍认可的一种管理手段。促进电信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市场准入管制不仅可以从企业数量上控制电信市场格局,而且可以控制电信市场的投资额和投资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准入管制可以保持电信业的适度投资,促使电信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避免电信业的过度投资。众所周知,企业投资动机的产生来自市场盈利,但由于市场的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再加上投资是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间信息的隐蔽等原因,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市场过度投资或者投资不足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管制机构就可以通过采取灵活的管制政策来对市场投资进行调控。例如通过加大许可证的发放频率或适度放宽许可证发放限制来增加许可证发放数量,从而弥补投资不足;当市场投资过度时,则可以通过减少或暂停发放许可证的办法来控制盲目投资。当然,在实践中单靠市场准入政策很难保持电信业的理性投资,还需要将市场准入政策和其他的宏观调控政策相结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总之,适宜的市场准入政策可以优化市场主体、构建有效竞争结构、维护网络安全、促进电信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等,而且还可以适当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这在欧洲3G许可证发放中已经得到了极为充分的体现。
(覃庆玲 人民邮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