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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市场准入的审批制度


(2002-08-20 08:42:16)

国外电信业务许可证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一业务许可证,允许经营者经营某一特定业务,如长途电话、移动通信、国际通信等;另一类是综合业务许可证,许可证持有者可在规定范围内提供多类业务。由于电信市场经营范围有多种划分方法,各国国情和电信发展水平又不同,所以在具体划分方法上存在很大差异。例如有些国家分为基本业务经营者和增值业务经营者,日本等国家则分为一类经营者(自己拥有网络设施)和二类经营者(利用一类经营者的网络提供电信业务)。此外,许可证发放的方式一般也不同,这与市场开放过程和开放程度有关,从形式上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由政府直接指定运营商

在政企合一、垄断经营电信业务的时期,许多国家的经营者并没有明确的经营许可证。但一旦电信经营部门走向公司化,或者政府决定引入新的竞争者,就涉及到发放许可证的问题。这时,原来的垄断经营者便自然获得经营许可证,而不需要经过审批程序。这种经营者通常得到的是综合经营许可证,获得许可证之后便可根据许可证中规定的经营业务范围履行其义务。而对于新加入的竞争者也可以采用政府指定的方式,如早期美国的MCI、英国的Mercury等。

审批制度

随着电信市场的开放,竞争环境的形成,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许可证审批制度。审批制是针对多家经营者,以特定的行政程序和条件来决定许可证持有的方法。通常由政府管制部门来制订评选方法和依据,并组织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

多数国家在电信业务开放初期,只适当引入一定数量的竞争者,例如移动通信业务由于受到频率资源的限制,对运营者数量就要加以限制,这种情况下一般采用审批制度。审批制的一般程序为:发布公告、接受申请、审批、公布结果。目前多数国家采用审批制发放许可证,如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日本、新加坡、泰国等。

招标制

招标制是一种新式的发放制度,它的优点是直接让竞标者评估许可证的价值,通常由出价最高者获得该许可证,竞卖所得归国库所有。它是应用市场经济手段来进行资源分配的一种方法。招标过程一般为:发布公告、接受申请、竞标、公布结果。

招标制一般适用于无线频率资源,尤其适用于比较拥挤的频带的分配。少数国家也采用这种方法进行其它类型的许可证分配,如澳大利亚、印度等。

无论采用哪一种审批制度,都应当注重经营者各方面的能力,包括网络建设、经营手段。经营者不但要具备良好的财务实力,同时应具备长期发展潜力和经营规划,以便能充分利用资源,向用户提供最佳的电信服务。

(张沛 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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