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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管制是促进有效竞争的重要手段


(2002-09-06 08:37:09)

我国电信业的第二次重组已基本完成,本次重组的目的可以归结为:打破垄断,促进竞争,在我国电信领域形成有效竞争,以竞争促进我国整个电信领域的发展。目前,我国电信行业的竞争格局已经初步形成,但从各种角度分析都还远未形成有效竞争。要建立和保持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管制政策体系才能实现,而市场准入管制是对电信市场结构进行有效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市场结构取决于产业内企业的数量以及企业间的相互关系,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市场竞争或垄断的程度。大多数国家通过向新的运营商发放许可证来促进电信市场的竞争,以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但是,通过市场准入管制政策来促进有效竞争市场格局需要考虑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市场准入管制放松的程度,二是各业务领域准入的分布。

根据经济学原理,竞争机制能打破市场垄断和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可以激励企业积极开展业务创新,降低运营成本,使消费者的福利增加;另一方面,政府管制者能在竞争市场上获得更多的管制信息,有利于提高管制效率。因此,在总体上应尽可能地采取自由的市场进入政策。但是,电信业是一个既存在垄断性业务又有竞争性业务的产业,采取自由进入政策可能会导致过度进入,造成自然垄断结构的不可维持性,或产生“撇奶油”,因而限制市场准入将提高生产效率。不过,对新企业进入的过分限制又会导致原有企业的垄断经营,限制市场竞争活力的发挥。这就需要政府管制者根据具体业务领域的性质分别制订市场进入的管制政策。

对于移动通信、数据多媒体和各种增值业务等竞争性领域,适宜放松市场准入管制,但这些领域毕竟也存在一定的规模经济性。因此,为了实现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相兼容的有效竞争,政府也应该适当控制市场准入,以保持能维护规模经济的市场竞争度。对于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市话等业务领域,由于存在较为显著的规模经济,竞争固然有利于消费者,但以损害规模经济为代价的过度竞争会增加生产成本,最终不利于消费者。因此,对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业务应严格控制,逐步放松进入壁垒,以保证有效竞争。

电信各类业务领域之间存在很强的纵向业务联系,例如长途电话和国际电话需要借助市话通信网络来完成,移动通信和各类增值业务也常常需要使用有线通信网络。产业内纵向一体化的运营商有可能采取交叉补贴和其他非市场行为去排斥新进入者,阻碍市场的有效竞争。因此,市场准入管制政策的另一方面就需要考虑是否需要实行纵向分离管制,垄断性业务经营者是否允许进入竞争性业务领域等问题,这同样是管制者的两难选择。如果实行纵向分离管制,将有助于消除交叉补贴及其他反竞争行为,有利于提高政府管制效率,但是各类纵向业务的联系需要从事不同业务的企业借助契约(如互联互通协议等)来完成,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如果垄断性业务经营者进入竞争性业务领域,将会获得显著的范围经济,但同时也有可能会凭借其垄断地位进行交叉补贴,排斥竞争性业务领域的竞争者,增加政府的管制难度。

我国经营垄断性业务的主导运营商拥有众多纵向的竞争性业务,在实际运营中完全有可能利用自身的竞争优势,采取非市场行为,来抑制竞争性业务领域的竞争者和市场新进入者。政府管制者不但要加强对经营垄断性业务的主导运营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而且要对新进入者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实行非对称管制,尽快培育市场竞争力量。

因此,在有效竞争的政策导向下,政府的市场准入管制政策要能促进有效的市场结构的形成。在目前的市场需求总量及需求结构下,既要考虑整个产业需要多少家运营商,也要平衡运营商在各类业务领域中的分布。

加入WTO以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范了对市场准入的管制。新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国家将不断放松对市场准入的管制,增强电信市场的竞争。但市场准入管制的放松并不意味着自由进入,而是要借助更有效的管制政策促进电信市场有效竞争的形成,如对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实行不同的市场准入管理,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市场进入审查更加严格,对外资参与电信企业的所有权比例也做了限制。

(何伟 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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