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管  运营  制造  技术  互联网  国际  新电信论坛  资讯  通信生活  在线展览  招聘  培训  会展

 行管首页行管新闻政策环境政策法规法制园地 - 通信管理局导航

 
首页>>行业管理>>热点专题>>电信政策研究>>本页
建立科学的互联结算体系


(2002-11-07 19:00:17)

近两年来,信息产业部对互联互通工作给予了充分的重视,接连出台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和《电信网间互联争议的解决办法》,并多次强调其重要性。2002年,随着电信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出现了新的市场竞争格局,这对互联互通工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随着电信运营商的增多导致网间互联工作更加复杂而繁重,不仅在网间互联的路由选择、互联点的选择等技术问题上出现了新的变化,而且对网间结算工作也有很大影响。互联互通关系到各电信运营商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针对目前互联互通存在的问题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完善互联互通管制政策。尤其是为合理解决网间互联中的利益分配平衡问题,需要制订科学的互联结算价格。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三章第22条规定:网间结算标准应当以成本为基础核定。在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成本尚未确定之前,网间结算标准暂以资费为基础核定。目前,我国电信网络的互联结算依然是以资费为基础。如移动通信网用户拨叫固定本地电话网用户,移动用户归属的电信企业应向被叫用户归属的电信企业支付费用,标准为0.05元/分钟。固定本地电话网用户拨叫移动通信网用户,在移动通信双向收费的情况下,主叫方不与被叫方结算。不同电信企业固定本地电话网用户之间相互呼叫,当主、被叫用户在同一营业区内或不在同一营业区内,但不使用被叫方营业区间电路时,主叫方应向被叫方支付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的50%;当使用被叫方营业区间电路时,主叫方应得到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的10%,被叫方应得到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的90%。不同电信企业移动通信网用户之间相互呼叫,当两网直联时,双方互不结算。当通过固定本地电话网转接时,如果移动通信网与固定本地电话网间互联点(POI)固定本地电话网侧的交换机是主叫方投资建设的,主叫方与固定本地电话网电信企业不结算;如果互联点(POI)固定本地电话网侧的交换机不是主叫方投资建设的,主叫方应向固定本地电话网电信企业支付费用,标准为0.05元/分钟,被叫方与固定本地电话网电信企业不结算。这些结算标准虽然在结算程序和方法上简单易行,但这种方法实际上由于目前的电信资费体系尚不完善,价格无法反映真实的经济成本,从而导致了各电信企业利益分配的不平衡,导致生产和企业行为的效率低下,运营商们缺乏改善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的动力。这就要求信息产业部尽快制定出公平合理、经济有效的互联互通的管制政策,其中最重要、最为基本的一点就是互联结算价格必须真实反映互联成本。

从其他国家的历史经验来看,成本定价法反映的是一种比资费法更为合理、更有效率的定价方法。在成本法中,各国采取的成本原则不尽相同,美国在1996年以前的十多年中采用的是完全成本分摊的方式,即平均成本原则,日本目前基本上也采取此种方式。1996年之后,美国提出了全要素长期增量成本的原则;欧洲也考虑增量成本原则。各国采取的成本法主要有:

·平均成本法

从经济学的概念来讲,平均成本是指单位产量的成本。电信业务的平均成本就是单位业务量成本,即相关成本(支出)除以当期业务总量,得到单位业务量应分担的成本。

为公平、合理地计算接续成本,首先要对本地电信网络成本元素进行划分,然后在平均成本原则下计算接续成本,即先将本地电信网络中与互联的相关成本分离成传送成本和用户线成本两部分;然后再以平均成本法分别计算互联的单位成本,得到用户线成本元素和传送成本元素。

这种方法适用于电信垄断市场,目前有些国家还在沿用这种方法。

·长期增量成本法

长期增量成本(LRIC)的经济学概念是为增加一定的产出量而增加的成本,增量成本是短期决策时重要的成本概念,即强调决策的相关成本只限于与该决策有关联的成本项目,也称为某项决策带来的总成本的变化。例如,电信网上某新开业务的增量成本仅等于为增开该业务所增加的额外成本。对于已经开展竞争的电信市场,使用长期增量成本的定价方法比较好,由于这种方法提供一个分析框架,根据这一框架可以估算出竞争市场中使用最新技术和新的运营方式下的成本。一个设计较好的LRIC方法,可以很好地模拟市场的生产和消费状况,使得通信基础设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

·代理成本法

对于缺乏互联成本数据的运营者或管制机构,可以参照它国互联资费,这种方法既简单又有效。通常情况下,竞争越激烈的市场,互联资费越低。

在我国,由于多年来垄断经营造成的电信业务成本核算不健全的弊端,使得网间结算已经成为网间互联管制的一大薄弱环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本网与互联有关的收支情况及互联成本,经相关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后,最迟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数据报信息产业部。电信主管部门则应以成本为基础,制订科学的《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要委托或组建专门的专业人员核定成本,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结算办法,在制订网间结算办法之前应该多征求来自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要注意解决电信运营商反映比较多的问题。从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来看,长期增量成本法是制订网间结算费的主要发展趋势。而长期增量法在实际操作和制定过程中存在计算复杂、耗时耗力等问题,因此信息产业部应在这方面加强研究,安排专门的专业人员,在国际专家的指导下,尽快建立我国的网间结算办法。

(覃庆玲 人民邮电报)

发表评论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