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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信息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为认真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承诺,做好
有特殊含义的信息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信息产业部和财政部
近日制定了《部分信息技术产品认定暂行办法》。海关从2002年1月1日
起执行。《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一、为认真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承诺,
做好有特殊含义的信息技术产品的认定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二、信息技术协议中规定用于生产信息技术产品的部分仪器、设备、
零部件及消耗品,其用途经信息产业部(具体负责部门为经济体制改革
与经济运行司,下同)认定后,方可按信息技术产品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三、申请进口上述仪器、设备、零部件和消耗品的企业应按照以下
程序办理部分信息技术产品认定手续:
  1、由进口企业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信息技术产品认定申请,并提供
以下相关材料:
  ①需进口的上述产品的货品名称、税号、进口合同及进口合同明细
清单;
  ②进口上述产品生产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名称及型号;
  ③使用上述进口产品的企业名称及详细地址、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
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简介等;
  5打印填报部分信息技术产品认定证明;
  2、信息产业部对其进行认定,并办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认定证明。
  四、企业凭认定证明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征税手续。
  五、企业所在地海关可根据企业提供的进口合同等材料对认定证明
中出现的一般技术性错误予以更正,但出现认定证明中的商品名称及进
口数量与进口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符时,应由企业报信息产业部予以更正
或重新办理认定证明。
  六、企业应于货物实际进口后二十日内交实际进口情况(包括进口
报关单复印件等)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七、信息产业部按季度将上述产品的有关进口情况汇总并报国务院
税委办和海关总署备案。
  八、企业所在地海关及信息产业部负责对上述经认定的信息技术产
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九、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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