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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办法

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办法


    2001年12月1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申请成为CNNIC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并对申请成为CNNIC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的程序进行了具体说明。该办法的发布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业界单位将有可能得到CNNIC授权,成为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为广大用户在注册通用网址时提供更加自主灵活的选择。

    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名称访问技术,通用网址通过建立自然语言词汇与网站地址的对应关系,实现用户对网站的便捷访问。为推动这一新兴技术的研发和应用,CNNIC于今年8月4日联合技术厂商、注册服务商等相关机构共同搭建推出了通用网址测试平台系统,并于11月4日提供正式服务。目前,我国广大互联网用户无需下载任何软件,均可通过IE浏览器直接使用通用网址服务。

    随着广大网民对通用网址的逐渐熟悉和认可,很多企业也开始意识到通用网址在树立企业品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方面所蕴含的巨大价值。越来越多的企业用户开始选择注册通用网址,使得通用网址成为继英文域名,中文域名后一个市场中的新热点。很多互联网企业开始到CNNIC询问如何能够成为通用网址注册服务商。此次认证办法的发布,将使得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的申请和认证程序更加规范化,并对促进通用网址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用网址注册服务,维护通用网址用户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和认证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用网址指由中文、字母、数字或符号(-、!)组成的网址。

第四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英文名称为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以下简称CNNIC)是通用网址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和管理通用网址系统,维护通用网址中央数据库,研究和开发相关技术和标准,制定通用网址相关管理办法,并对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服务认证和技术许可。

第五条 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与CNNIC的协议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受理通用网址注册申请,将通用网址注册信息传送至CNNIC通用网址中央数据库中完成注册。

第二章 注册服务机构的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申请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从事通用网址注册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二)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三)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 申请从事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活动的,应向CNNIC提交《CNNIC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
(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它法人资格证明;
(二) 具有一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或代理的从业经验;
(三) 具备提供24小时稳定、及时的通用网址注册系统,包括软件平台和硬件设备、通信带宽及其他CNNIC认为必要的设备;
(四) 有通过专线与互联网络保持永久连接的计算机网络和服务器等设备;
(五) 有属于申请单位的运行正常的域名,以及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必要的通信条件;
(六) 具备保证用户注册信息安全的安全系统和相应措施,包括软件系统、硬件设备和规章制度;
(七) 应当配备适当的技术人员,保证随时监视注册服务状况,并配合CNNIC随时进行系统软件的安装、修改和升级;
(八) 应当配备适当的服务人员,保证及时解决用户各类问题,面向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CNNIC于收到通用网址注册服务认证资格申请书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加以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与CNNIC签订《服务认证协议》和《技术许可协议》,在协议生效后正式获得CNNIC通用网址注册服务认证资格。

第九条 CNNIC通用网址注册服务认证资格有效期为一年,自前条规定的协议生效后之日起计算。此期限届满前的30日以前,注册服务机构应就其是否愿意继续获得认证资格向CNNIC提交书面材料,并应CNNIC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注册服务机构认证资格将自动终止:
(一) 通用网址注册服务认证资格有效期已满一年,注册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书面申请材料,或者明确表示无意继续获得认证资格的;
(二) CNNIC与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认证协议》或《技术许可协议》终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CNNIC的联系方式为:
电子邮件:cnnic-staff@cnnic.net.cn
主 页: http://www.cnnic.net.cn 
电 话: (010) 62619750,8008106660
传 真: (010) 6255 9892 62636115
邮政地址:北京349信箱 6分箱100080 CNNIC收
来访地址:北京中关村南四街四号(中科院软件园区院内)

第十二条 CNNIC有权根据网络及通用网址系统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CNNIC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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