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两会”是一次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会议,新一届的代表、委员肩负人民的重托,共商国是,建言献策。那么,对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及的通信信息产业——
关注点一:尽快出台《电信法》
《电信法》的出台牵动着各方的神经,并再次成为这次“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热点。
中国联通公司董事长杨贤足委员认为,随着中国加入WTO和电信市场竞争的逐步深入,尽快出台一部适应电信改革和规范竞争秩序的电信法已经成为迫切的现实需求。目前,各运营商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恶性竞争屡禁不止,特别是互联互通问题越来越突出,一些企业采取阻挠、拖延、制造人为障碍、损坏通信设施等手段阻碍互联互通,致使国家上千亿元的通信设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通信质量难以提高,用户利益得不到保证,新兴企业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因此,应尽快出台完善的电信法,使其对电信技术和市场的发展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正确引导电信运营商进行公平有效的竞争,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互联互通,促进我国电信业持续健康发展。
杨贤足委员认为,我国现有的电信法规已不能适应电信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颁布与施行,对于促进我国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电信条例》作为一部全面与综合调整电信法律关系的部门法规,其局限性也日渐凸现:
1.作为行政法规的局限性。行政法规的根本属性,不仅影响了《电信条例》所调整法律关系的广度,还限制了其深度。电信管制机构的职权“空白”、处罚手段的“单调”以及处罚缺乏效果与威慑作用,都与此有关。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电信法》存在不足或“空白”之处,还有可能通过行政法规形式予以补充。但是,《电信条例》并非《电信法》,本身即为一部行政法规,因此,其“缺陷”就不可能通过其他行政法规予以“矫正”。
2.《电信条例》在有效调整现有电信法律关系方面显得缺乏效果和效力。在《电信条例》所涵盖的八项主要电信监管内容中,有多项规定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实际上削弱了电信法律本应达到的实施效果。例如,《电信条例》所规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就存在不一致的规定。关于互联互通的规定,往往是一部电信法律的“焦点”内容,是衡量一个国家电信业开放与公平竞争的“标尺”。我国《电信条例》中关于“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行政调解与裁决制度”,在主导电信运营商的互联互通责任及相关程序和规则等方面,就与国际惯例乃至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存在着实质性差异。
3.在某些关键问题上,《电信条例》没有引入一些国际普遍采用的通行原则。以非对称管制为例,《电信条例》将其仅仅限于固定通信领域的网络互联互通、电信业务资费及普遍服务等三个方面。移动通信领域只有在移动电话基本资费方面存在非对称管制的规定。在主导固定通信运营商的网络开放以及移动通信公平竞争方面,根本就未涉及——这不仅与我国电信业管制的根本目标不符,而且同非对称管制的国际发展潮流相违背。
政府电信监管的宗旨,在于鼓励竞争、防止具有优势地位的电信运营商不恰当地从事阻碍竞争的行为。在各国电信垄断被打破、相关电信业务市场有效竞争形成之前,非对称管制是各国电信管制最显著的特征,是电信管制机构最重要的职责。增加电信运营商的数量并非必然产生有序竞争,只有政府电信监管机构的适当监管,才能创造并保持有序的竞争环境。对拥有不同市场实力的移动通信运营商,采用有区别的管制方法与手段,是各国电信管制机构致力于确保电信市场有效竞争的一项最为重要的措施。政府电信监管机构对移动通信市场的监管,既对“事”,也对“人”。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出自移动通信巨头还是其他运营商,都应受到制裁。但是,各国电信监管机构往往不是对所有监管对象施加平均的监管力度,而是实施有重点的监管,即根据移动通信运营商不正当操控市场的能力来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对重点监管对象予以重点监管。鉴于我国反垄断法尚未出台、现有司法诉讼制度更不适于解决专业性极强的电信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有必要在《电信法》中完善以“非对称管制为根本属性的”管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规。
杨贤足委员说,一部与国际接轨的《电信法》对中国电信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电信市场开放进程不同之处在于:多数国家是制订或修订《电信法》在先,电信市场垄断被打破、引入竞争在后;我国则是在电信垄断经营被打破6年之后,《电信条例》才颁布实施。在前一种情形下,为了确保电信市场在破除垄断之后能够形成有效竞争的目的,就必须在《电信法》中制订足够的规则,赋予电信管制机构充分的职权,对“一边倒”的电信市场进行有效的行政干预与管制,否则,《电信法》就会成为“失败”的“恶法”。这种法律制订背景的不同,是导致《电信条例》对电信领域某些突出问题管制不力甚至局部管制失控的根源之一。因此,我们既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经验,也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订符合自身发展的《电信法》。
自1996年开始,欧美发达国家率先修订《电信法》,由此掀起了一股电信法律改革的浪潮,所有发达国家、绝大多数中等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已经对本国的《电信法》进行了修订。其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营造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促进竞争。事实上,我国《电信法》拟订的实务问题不应成为影响电信法制订的困难所在。多年来电信改革的实践已经为电信法的拟订准备了许多素材,一个国家电信业在放开经营过程中所能够出现的问题基本上都已经在我国被发现。
一部与国际接轨的旨在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电信法》,对于移动通信产业的健康发展、固定通信领域竞争的深化(如宽带接入)将会产生深远影响。同时,将使困扰我国政府多年的三网融合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积极推进三网融合,是我国现阶段解决“数字鸿沟”问题的一种最为经济、可行、合理的具体解决方案。
总之,电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赖于法律的保障。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对经济基础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从这一角度讲,尽快制订与施行一部符合国际惯例的《电信法》,已成为中国电信业进一步发展的客观需要。
关注点二:建立普遍服务机制
电信普遍服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之一,而当前一些农村和西部地区电信普遍服务的停滞状态引起了代表、委员的忧虑和关注。
内蒙古通辽市市长莫建成代表说,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有力地支持了农村经济发展。随着电信体制改革的推进,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这是电信业得以快速发展的重要条件。但市场机制建立后,各运营企业以效益为中心,都去抢赚钱的项目,忽视了普遍服务的内容,致使一些农村边远地区的通信服务十分令人忧虑。虽然通信整体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农村通信落后的局面不但没有彻底地改观,还有拉大的危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惠及十几亿人口的大事,我们不能让落后地区的弱势群体享受不到现代通信文明。
莫建成代表提出,当前要下大力气改善边远地区通信落后的状况,特别是要对那些不通电话的地区给予优先考虑,否则,不利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农牧民脱贫致富。国外经验表明,收取通信建设基金是一个好办法。他建议政府尽快出台农村通信建设基金征收办法,从参与运营的各电信公司收取一笔钱,共同筹集农村通信建设资金。另外,参照交通设施建设的经验,政府也可以发点儿国债支持农村通信建设。
关注点三:强化管制互联互通
近两年来,为争夺市场,一些电信企业竟然采取非法手段、破坏通信电缆、人为堵塞网间通道,使正常通信无法保证……电信运营商之间屡屡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让代表、委员如鲠在喉。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副区长舒安娜委员认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是因为一些原有的垄断企业不“习惯”垄断被打破。他们认为如果给新兴企业提供正常的互联互通,就意味着把自己的用户拱手让给对方,而对方的业务却是通过自己控制的网络完成的。要从根本上解决互联互通问题,排除由垄断和经济利益形成的阻碍,必须在政府监管上下大力气,强制执行互联互通政策。
目前电信业的监管改革与其它方面的改革相比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监管部门的职能仍然停留在旧体制的框架下,责权利严重不对称。监管能力严重不足也是一个突出问题。据说,当前中国电信市场的监管人员只有几百人,显然力不从心。舒安娜委员指出,建立起具有充分授权的独立电信管制机构是大势所趋。
关注点四:大力推进信息化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推进信息化,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代表们对此深表赞同。
天津通信公司总经理滕勇代表说,政府工作报告在总结5年经验和今年工作建议部分都特别强调信息产业的发展。报告提出的信息产业发展思路,是符合十六大精神、符合人民心愿、符合企业心声的。从天津的情况看,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等发展迅速,居全国前列。我们确实应该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大力推进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现代化。
新疆电信公司总经理高同庆代表说,信息化是加快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优先发展信息产业,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是加速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但是,目前信息技术应用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观念滞后,看不到信息技术应用带来的巨大效益,为了节省几个小钱,人为地设置障碍,实际上造成了很大的浪费。高同庆代表建议今后首先在政府部门加快推广电子政务,这样既可节约行政开支,又可提高办事效率,还可促进政务公开。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厚宏代表提出,要高度重视推行电子政务,并以此推动体制、机制的转变和政府行为方式的改变,推动政府和全社会的信用建设。政府应是社会信息的最大拥有者和带头应用者。应全面规划,统一技术标准,设立有关法规和规章,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将所有信息资源加以整合,分类利用,使之真正成为各级政府不可或缺的工作手段。
安徽中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裁刘庆峰代表说,发展信息产业必须与国家建设的综合规划布局相适应。建设社会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将对农民和下岗职工的就业起到极大的带动作用。要把社会信息化与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旅游业、社区服务业相结合,用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增强优势产业的核心竞争力;要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安全生产。
关注点五:网络安全亟须立法
病毒、黑客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着信息安全和人们的身心健康,代表、委员强烈呼吁加强网络立法。
山东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孙丕恕代表说,信息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整个社会对信息的依赖程度已越来越大。信息安全已经成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个焦点。如果信息安全问题解决不好,将危及我国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使国家处于信息战、信息恐怖和高度金融风险的威胁之中。目前我国信息与网络安全的防护能力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许多应用系统处于不设防状态。由于目前国家信息安全的技术屏障相当脆弱,现有法规规章数量少,相互之间不够协调、统一,因此,建议根据国情,从信息安全整体着手,在建立全方位防护体系的同时,尽快制订统一的国家信息安全法。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石英代表认为,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们带来的不仅仅是进步、幸福,犯罪问题也如影随形,计算机病毒、网络黑客等问题已成为各国政府和计算机用户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目前传播计算机病毒、剽窃资料库机密、使网站瘫痪、进行网上恐怖活动和诈骗、传播色情等计算机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网络空间还不是一个“法制社会”。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兴的高技术、高智能的犯罪,原有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全适用于惩治网络犯罪,惩治网络犯罪的立法还滞后于网络犯罪的变化。此外,网上执法队伍不健全更使网络空间“无政府状态”日益加剧,从而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她建议,建立一支综合性的、具有深厚法律和计算机知识的网络执法专业队伍,提高网络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对其进行定期培训,并使其学习相关的信息政策、法规条例,不断更新网络执法队伍的专业知识。
民盟中央副主席王维城代表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加强互联网站的建设和管理”,这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网络和电子游戏是把“双刃剑”,有积极的一面,也存在消极的一面。网络游戏产生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不健康游戏内容的影响以及“网络成瘾症”,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学习成绩。目前我国电子游戏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还不健全。游戏软件大多从国外引进,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其中不乏色情、暴力的内容和以欺诈、偷盗、损人利己为荣的情节。他建议重视并加强对网络游戏市场的管理与建设,迅速规范这一特殊的市场。
关注点六:电信资费尚须改革
一直备受社会关注的电信资费问题再次引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
东方通信董事长施继兴代表认为,目前我国已拥有两亿多手机用户,庞大的用户增长群让手机厂商“望眼欲穿”,而资费的巨大市场又让运营商绞尽脑汁地想着如何打“擦边球”,消费者则很直接,收费合理就会考虑购买。据了解,目前世界上采取双向收费和单向收费的国家在数量上几乎是平分秋色,这些国家的消费者并非看重单向还是双向收费,更多地是选择物美价廉的运营商和考虑包月资费的高低。如果资费设计合理,消费者使用手机就不再“分分计较”。因此,放开现有的手机资费市场已是刻不容缓。
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方廷钰委员说,手机单向收费一直是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他也不止一次地提这个问题。时下不少手机用户在接到对方来电时总会第一时间摁掉,再用固定电话给对方打过去。其实这不是消费者小气,而是觉得接了是一种浪费。电信业发展不应光靠较高的收费,还要想法寻找新的增长点。比如短信,不起眼的短信以每年超过500%的速度增长,已经成了一个新的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