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2003年10月16日,FCC修改了对本地非农村地区(nor-ru-ral)电信公司的高成本普遍服务支持机制。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1)FCC对高成本补贴机制中的“足够的”和城乡资费“适度一致”(reasonablycomparable)两个法律词汇作了更准确的界定;(2)进一步完善全国每线平均基准成本在确定补贴数额中的作用;(3)建立一种资费检查机制来促使各州达到城乡资费“适度一致”的管制目标。
FCC此次修订是对第十巡回法庭还押法令的一个回应。在修订过程中大量采纳了联邦-州普遍服务联合委员会的建议。修订的主要意图是在普遍服务中保持电话资费的可负担性和全国资费的适度一致。
【点评】
电信普遍服务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确定高成本地区的电信资费水平。传统的保持高成本地区低资费的做法不符合经济效率原则,而且阻碍竞争;同时,单纯依据不同地区成本区别定价的做法又很难满足“可负担性”的原则。FCC的做法是通过建立前瞻性成本模型来找出不同地区的电信服务成本,然后通过向高成本地区提供公开补贴的方式来维持全国城乡资费的“适度一致”。这种做法是基于成本定价与公开补贴的结合,值得注意。同时这种做法对管制部门的能力和经验也提出更高要求。 (人民邮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