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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把握电信立法中的辩证关系


(2003-11-20 08:35:29)

继20世纪90年代我国修订《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之后,新世纪之初,我国又迎来了新一轮的立法高潮。其中,正在起草之中的《电信法》尤其令人瞩目。它将成为信息时代的奠基之作,对于正在走向信息社会、法治时代的中国而言,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制订面向21世纪有中国特色的电信法不仅是时代的呼唤,也是时代赋予的重任。

2000年9月《电信条例》发布实施后,并不意味着电信立法工作的完结。2001年4月信息产业部成立了《电信法》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同时为保证电信法起草的科学、民主,聘请国内著名的经济、法律、电信专家组成了电信法起草专家咨询委员会,逐渐加快《电信法》起草工作的步伐。据了解,目前电信法已经数易其稿。电信法起草的总体精神是,按照十六大报告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形势需要和21世纪信息技术走势,按照开放式的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在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中国特色的电信法框架。针对电信活动实际存在的问题和情况,电信法起草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是体现我国电信改革的成果;二是解决电信发展和改革中的主要突出问题;三是要处理好电信发展与电信业改革开放等方面的关系;四是研究、借鉴国际惯例和外国经验。

笔者认为,我国电信法起草中应正确把握电信立法中的辩证关系。

立足国情与借鉴国外

“立足国情、借鉴国外”其实是法律移植中如何实现法律本土化的问题。电信业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电信业监管也同样有内在规律可以遵循。规律的共性使得各国在发展电信业的过程中面临一些相似的问题,因此可以互相借鉴交流。当代世界的交流是多向的,既有发达法律制度的国家向法律制度不发达国家的法律输入的过程,也有相反的过程。但各国的国情不尽相同,电信业发展阶段也不一样,这些个性问题又决定了各国必须按照本国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在电信法起草制订过程中,借鉴国外就意味着把握世界电信立法趋势,把共性的、先进的东西找出来,加以吸收,使之成为本国电信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

经过几年的电信业改革,我国的电信业发展迅速,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但有效的竞争格局尚未形成,电信竞争市场还处于建立法律规范、明确竞争规则的初级阶段。这种初级阶段的特征既是我国电信法制订的立足点,也是我们借鉴国外的衡量标尺。也就是说,我国电信法首先要立足国情,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

科学扬弃与发展创新

电信法的起草要认真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发布实施以来的基本情况,对那些在贯彻实施中行之有效的基本规定,要进行总结提升到电信法中;对那些经过实施证明需要完善的方面,要通过电信法进一步完善提高,对《电信条例》进行科学的扬弃。

同时,飞速发展的电信事业又需要电信法在准确把握趋势的前提下有一定的预见性,在一些基本法律制度的设计上,考虑到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后的各种情况,使之具有前瞻性。这既是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以及国内电信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加入WTO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健全完善电信法制建设的需要,从而避免出现“法律刚颁行就修改”的情况。另一方面,由于世界范围内的电信法制订、研究的时间还不足百年,通信技术的发展使新事物、新现象层出不穷,一些新问题可能各国(地区)已有的电信法都没有涉及到,这就需要立法者具有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

特定性与统一性

每一部法律都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电信法也不例外。电信立法主要突出有电信特征的法律事项,调整电信管理部门和电信企业、电信企业与电信企业、电信企业和电信用户之间的关系,但强调电信法有特定的调整范围并不意味着要把电信管理机构各部门的职责都写入电信法。

同时,电信立法要考虑统一性、协调性。一方面,电信法要保证自身的统一性,即无线电的管理与电信管理不能截然分开,不要出现管理机构不同、管理手段不同、管制框架不同的现象,要保证二者之间在立法层面的融合、衔接。另一方面,电信法要保证与我国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性、统一性,要把电信法放在国家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下考虑。在实践中,目前我国规范电信业的主要是《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和20多个部门规章,但由于种种因素限制,《电信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个别规定与其他部门法规之间关系交叉、重叠、冲突,前后不一致,这就需要在制订电信法的过程中,将众多的成文规定进行分类协调,将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系统地编纂于同一法典之中。我国电信法法典化,就是一方面加强电信法律条文的抽象性、概括性,另一方面加强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协调性,维持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权威性、和谐性。

权威性和有限性

在我国法律渊源中,宪法的法律地位最高,其次是法律,再次是法规、规章等。电信法权威性很强,属于法律层面,是规范电信事业的一部基本法律,因此,它必将因为其很高的法律效力而在建立电信市场有效竞争过程中起到有力的指引、保障、规范作用。但所有的法律都不是万能的,其作用都有一定的限度,而且法律的稳定性决定了法律总会在一定时期后滞后于多变的现实,同时,外部法治环境的成熟程度还会影响法律的执行……因此,要正确认识电信法的作用,不要夸大,也不要缩小,那种寄希望于电信法一出台电信业的所有难点问题都解决、热点问题都平息的观点是幼稚的、错误的。只有与时俱进,综合采取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管理措施,电信监管才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保证监管的科学、有效。

虽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电信立法呈现融合态势,但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应按照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进行电信立法,其框架结构的设计应当遵循立法的一般原理,以调整对象、适用范围的性质、特征、种类等作为设计框架结构的视角和参照,选择简洁明快的法言法语,体现出逻辑严谨、层次分明、详略得当的立法传统,避免英美法系电信立法普遍存在的篇幅冗长、就事论事的特点。在充分借鉴国外电信立法模式、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电信法框架应包括总则、电信服务业(电信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一般规则)、互联互通、普遍服务、电信资费、电信资源、用户权益保护、电信建设保障、无线电管理一般规则、电信安全、电信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内容。

由于电信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具有全程全网、联合作业、规模经济等基本属性,世界各国(地区)无不高度重视电信立法。中国的电信改革发展到今天,随着电信技术的推陈出新和电信体制改革的深化,电信立法的法典化时期终于到来了。参照世界各国电信立法成例来看,有无一部法典化的电信法已成为衡量一国技术市场发育完备程度和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志。但是,制订一部面向21世纪有中国特色的电信法,无疑是一项浩瀚的宏伟工程,需要各方以求真务实的态度、耐心细致的作风、坚韧不拔的毅力去共同构筑、充实、完善、提高。只有经过不懈努力,才能制订一部无愧于时代,无愧于历史的电信法。(韩永军 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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