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保护电信用户权益的立法思潮已经风靡全球的话,那么,俄罗斯新通信法无疑是这股潮流中颇引人注目的一个。目前,已由俄罗斯联邦政府会议通过,报国家杜马审议的《俄罗斯联邦新通信法》就是例证,该法充分体现了“保护接受通信服务的用户,以及在通信领域从事活动的经济实体的利益”的立法目的,成为通信用户权益的保护神。
专章规定,保护力度大
虽然各国电信法纷纷在立法宗旨中体现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价值取向,但除德国1996年电信法设“用户权利保护”一章外,其他各国电信法与此相关的条款均散见于各章节中,没有以专章进行规定。
现行的《俄罗斯联邦通信法》是1995年2月开始实施的。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如今它已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于是,俄罗斯联邦通信部便组织力量对其进行了全面修改,形成了《俄罗斯联邦新通信法》,该法共分11章69条,其中,第七章“通信服务”和第九章“通信服务用户的权利保护”专门对通信企业和通信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规范。《俄罗斯新通信法》对于用户权益的保护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规范的,一是直接规定用户享有的权利;二是直接规定通信业务经营者的义务,间接保护用户的权益。
用户享有诸多权利
《俄罗斯新通信法》第2条对“用户”、“通信服务的使用者”、“通信服务”等名词给出法律定义。如“用户”是指签署了向其提供通信服务的协议并为此提供用户号码的通信服务的使用者。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和有关提供通信服务的法律法规,通信业务经营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向用户提供通信服务应在协议的基础上实施。
该法第59条规定了通信用户的权利,即如果联邦法律无另行规定,用户有权获得或拒绝接收通信信息、邮件和邮政汇款;在提供通信服务时,应保护用户权利,保障其得到合适质量的通信服务;获得关于通信服务和通信业务经营者的真实准确信息;获得由于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而提供通信服务协议需要赔偿的依据、赔偿额度和赔偿办法;获得俄罗斯联邦民法、通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由此制订的其他俄罗斯联邦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机制等方面的信息。
通信企业须履行义务
在明确了保护用户权益的同时,《俄罗斯新通信法》规定了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1)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国家标准、所发放许可证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及有关提供通信服务协议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通信服务。(2)通信业务经营者应创造条件,保障残疾人能够无障碍地进入面向用户的通信工作场所,包括提供通信服务的座位,以及通信设施中提供给用户用于付款的位置。(3)为向通信服务的用户提供关于本网络现有码号资源方面的信息,通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建立免费的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以及根据经济成本在有偿的基础上提供本网络用户号码信息,以便有关单位组织出版电话手册或建立自己的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所提供用户如果为自然人,其有关号码信息在收入参考手册和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数据库前,必须征得用户本人的同意后方可实施。(4)通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保证用户全天候无偿使用紧急拨叫服务业务,紧急服务的项目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通信业务经营者为保障紧急服务拨叫,包括将紧急服务通信网络接入公用通信网络,以及有关通信传输等方面的费用,通过与建立此类紧急服务的组织和单位缔结协议予以补偿。
保障通信秘密
在《俄罗斯新通信法》第九章“通信服务用户的权利保护”中,用户通信秘密成为主要保护对象。
该法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通过通信和邮政网络进行传递的来往信函、电话谈话、邮件、电报和其他通信内容的秘密性受到保护。所有通信业务经营者均有义务保守通信秘密。只有在联邦法律批准的情况下,通过通信和邮政网络进行传递的来往信函、电话谈话、邮件、电报和其他通信内容的秘密性才受到限制。可以看出,这种权利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体现出立法中的对立统一关系。该法还规定,除联邦法律另有规定外,检查和打开邮件、调查存款、检查通过通信网络传递的信息等,都必须在司法决定的基础上,持有检查证明文件或其他批准涉及秘密的有效证件。
在进行搜查(侦察)行动时通信业务经营者将履行什么义务?对通信服务用户权利有什么限制?《俄罗斯联邦新通信法》第61条规定,通信业务经营者依据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有义务向实施搜查(侦察)活动的机构提供有关通信服务用户的信息及提供通信服务方面的情况。通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向实施搜查(侦察)活动的机构提供有关通信服务用户的个人数据资料,以及对其提供通信服务的情况。联邦通信权力执行机关与实施搜查(侦察)活动的国家全权机关所商定的、对用于搜查(侦察)活动的通信网络和设备提出的要求,通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执行,并采取措施防止上述活动暴露。通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根据实施搜查(侦察)活动的国家机关的书面决定,中断向法人和自然人提供通信服务。
用户信息受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新通信法》明确规定,通信用户信息受保护。对于通信业务经营者由于履行服务义务而掌握的有关用户的信息及向用户提供通信服务的情况,《俄罗斯新通信法》认为均属保密信息,应根据有关保护此类信息的法律予以保密。该法规定,属于用户情况的信息有:自然人用户的姓、名、父称。单位用户的名称、用户工作人员的个人数据资料,用户地址或终端设备(用户设备)地址,化名、用户号码及其他视为特指用户或其终端设备(用户设备)的数据,以及通信服务自动结算系统数据库所含的信息。通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的数据库,以及用户情况方面的内容,均应作为保密文件加以保护。通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将其所建立的有关用户情况的数据库用于信息查询服务,以及包括不同方式出版物(印刷、电子载体等)的制作和发行。在信息查询出版物的制作过程中,可使用自然人用户的姓、名、父称。单位用户的名称、终端设备地址和用户号码的信息。通信业务经营者未经自然人用户本人许可,不得将这些用户的情况收入信息查询出版物,也不得用于信息查询服务。
服务结算与应对欠费
《俄罗斯新通信法》规定,通信费用的支付可以在提供通信服务后进行,或以交纳预付款方式进行,或延期付款,并可以现金方式或非现金划拨方式结算。如果俄罗斯联邦法律另行规定,支付通信服务费用的方式和程序根据协议确定。与用户结算通信服务费,以通信业务经营者所提供通信服务量计算装置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并根据与用户签订的协议实施。当法人用户违反了协议规定的义务时,通信业务经营者有权根据服务量记录装置显示的数据不经支付者同意自行结算。
当通信服务用户违反提供通信服务的规定,其中包括使用未经兼容认证或未发表兼容声明的终端设备(用户设备),以及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及时支付通信服务费时,通信业务经营者有权中止向其提供通信服务。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纠正的,通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单方面解除提供通信服务的协议。
申诉和索赔
用户如何进行申诉与索赔?《俄罗斯新通信法》规定:(1)用户有权对涉及提供通信服务的机构、公职人员、法人或自然人所作的决定和行为(或不作为行为)提起诉讼。(2)通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准备应诉书,一旦需要,则应将其提供给用户。(3)研究受理用户的申诉,应按照俄罗斯联邦关于处理公民申诉的法律规定执行。(4)当违反协议规定,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时,用户有权向法庭提出诉讼,要求通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赔偿。(5)索赔要求在以下时间内提出:对于通信服务过程中出现诸如拒绝提供通信服务、提供服务不及时、服务质量低,以及不履行通信方面的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当等(电报通信的申诉除外),从提供通信服务之日起,或从拒绝提供通信服务之日起,或从收到所提供通信服务的账单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对未送达目的地、邮递不及时、邮件受损或丢失,以及不兑现邮政汇款或未及时递送邮政汇款等问题,在发出邮件或邮政汇款后6个月内提出;对电报未发到、未及时发到或电文内容被篡改的情况,自发送电报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
用户在提出索赔要求时,应出示提供通信服务的协议正本、证明协议缔约事实的证明文件(发票、汇款单等)、经过公证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研究审议索赔所必需的、能反映因未履行或履行不当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和程度的文件(当要求赔偿损失时)。有关审议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当索赔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答复,用户有权对此提起诉讼。(永军 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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