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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快短信管制立法


(2004-03-30 08:38:41)

专家认为,目前对短消息的管制主要问题是缺乏专门的规则。尽管有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利用,如《刑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电信条例》等,但这些法律规则在短消息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先天不足”,如针对性不强或者难以对付一些性质不是很严重而没有触犯刑事法规的行为,因此,有不少人呼吁要进行短消息立法。

据了解,目前由信息产业部牵头起草的《短消息服务管理办法》初稿已经完成,正在征求公安部门、新闻管理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具体何时出台,还要看与其他部门协调的结果,如果达成一致,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并付诸实施了。

据了解,在新起草的《电信法(草案)》中专设“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一章,对信息安全问题作了法律规定。比如,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这些一般性规定都适合用在短信管理上,既可以针对互联网信息,也可以适用手机短信息,此外,还分别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用户和其他主体设定了义务。比如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危害信息安全的活动:一是故意毁灭、隐匿或更改由其传送的任何信息;二是伪造任何信息或传送明知是伪造或错误的信息;三是故意疏漏信息的传输或截获、扣留、阻延全部或部分信息;四是泄露通信秘密。这虽不是专门针对短消息的规定,但完全可以用于短消息管理,而且法律效力比较高。

但这是远景,目前短消息监管面临的问题主要不是技术问题,比如,电信运营商可以通过技术监控的方式,监管发送短消息的号码。一旦找到了来源,可以对其发送的信息进行拦截,并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如果确属垃圾信息,可以根据其危害程度采取相应措施,如警告或彻底封杀。但这往往会涉及隐私权问题,目前缺少相应法律依据。

专家认为,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制订规则,因此,对于短消息的管制,应当尽可能通过企业的行为来解决,通过行业自律解决。因为短消息业务属于电信增值业务,按照《电信条例》规定,经营该业务应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可以明确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资质条件,并在许可证中载明经营活动准则、服务规范和权利、义务、责任等。

明确了管理体制后,就要明确管辖范围,即必须对短消息作出界定。从技术实现方式讲,目前主要是通过移动通信网进行手机短信息传递,但在我国某些地方已经出现了固话短信业务,因此,不能将短信息局限于手机短信,而要考虑到技术发展的可能性,作到对短消息的无缝隙管制。从短消息的外在形式看,不仅限于文字形式,还包括图像和声音形式。如彩信业务和语音短信等,也都应该属于短消息管理的范畴。此外,还要从内容性质上加以界定,即明确哪些是禁止的内容,哪些是允许的。

但这涉及用户通信自由权和隐私权问题。所以除了要有专门的、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外,还必须在有关法律如《电信法》中明确监管者的监管权力。对于那些性质比较恶劣、情节比较严重、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短消息发送行为,可以利用《刑法》、《保密法》等法律武器。(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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