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月1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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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我国电信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竞争日趋激烈,电信市场上一度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竞争现象,有的地方甚至发生了故意砍断电缆光缆等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网络安全与畅通。破坏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的行为损害了广大用户的合法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信息产业部采取“硬措施”保障网间互联互通。2003年3月,信息产业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破坏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行为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司法解释,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2003年8月出台的国办75号文件提出,要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手段对电信市场进行综合治理,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如今,电信网间质量监控系统、网间通信结算办法、电信企业领导干部的考核管理等技术、经济、行政措施都取得进展。经过反复调研、论证,作为“硬措施”之一的法律手段——互联互通刑事司法解释也顺利出台。
该司法解释的施行,给公用电信设施提供了保护盾牌,对于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其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出现严重后果的,将承担刑事责任。(韩永军 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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