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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通信建设市场监管 探索固定电信市场秩序新规范


(2005-01-13 08:51:33)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自2003年下半年以来,我区固定电信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首先集中体现在网络建设
尤其是用户接入网的建设上。各固定电信企业在通信建设中的矛盾和违规行为逐渐增多,主要表现为:(一)企业间在进行同路由、近距离管线建设时因缺乏明确规定而引发争议和矛盾,在建工程久拖不完甚至遭到人为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二)开发商或小区管理者对其驻地网的建设或使用权进行炒作,加大了企业的建设成本并引发争议和矛盾;(三)企业擅自使用他人资源而引发纠纷;(四)已拥有户线的企业拒绝其他企业接入,引发企业间争议并限制了用户在电信服务上的自由选择权。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局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企业意见,于2004年6月14日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该“规定”主要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特殊条件下通信建设的基本原则。“规定”提出,干线以外的新建通信设施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避开已有通信设施时,应遵循三条原则:不损害已有通信设施,不致使已有通信设施无法维护,不影响已有通信设施的通信功能。二是明确了户线开放的原则及程序。我们从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出发,就如何使用户线以及与之相应的补偿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2004年8月1日以前由电信企业建设的户线,已经开通电话的,用户转网如利用原有户线,企业间互不结算;其他企业利用原有企业建设的户线为用户新装电话的,给予适当补偿,标准参照现行工料费。8月1日以后新建的户线,一律开放,不再补偿。三是避免企业在驻地网建设和使用中不必要的损失与浪费。由于“规定”明确了新建的户线一律开放的原则,限制了企业盲目从事户线建设谋求局部垄断的做法,有利于企业在户线建设上逐步走向某种形式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为确保“规定”的顺利实施、综合治理通信市场建设,我们又与公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打击和防范破坏通信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通信管理局和电信企业在保护通信设施中的职责以及三方协作的程序,较好地解决了管理缺位和取证难的问题。我局还制订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电信运营企业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等配套文件,进一步增强了可操作性。从执行半年来的情况看,这些文件已经初步发挥了作用。

——有效遏制了通信建设违法违规行为频发的不良势头,通信建设市场秩序渐趋好转。据统计,2003年1~6月,我局共受理通信建设方面的事件59起,而文件下发后的半年来仅受理十余起。企业间在通信建设上的协调配合得到加强。

——引导企业放弃盲目投资,逐步走向理性竞争,较好地维护了电信企业的利益。文件对户线使用及开放程序给予明确以后,提高了户线资源的利用率,也使企业盲目投资户线建设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据初步统计,2004年下半年仅呼和浩特、包头两市各固定电信运营企业已节省户线投资一千余万元。一些企业已经开始尝试走合作共建、资源共享的路子。

——为用户专网提供了方便,保障了用户的选择权,提升了行业形象,受到了社会的好评。

(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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