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通信管理局局长张荣胜说,正值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最关键的时期,也是我国进行电信业改革、实行政企分
开的紧要关头,《电信条例》出台了,可以说,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四年以后,当我们再回头看这部行政法规的时候,我觉得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行业监管中出现了一些新的、也更具体的问题,但我始终觉得仅就这部法规而言,只能用四个字来形容它对我们这个行业的影响,那就是“功不可没”。实践证明,正是因为颁布了《电信条例》,进而确立了打破垄断、鼓励竞争的基本原则,使电信业务许可制度、网间互联制度、资费管理制度、资源管理制度、服务规范等管理问题法制化,才保证了四年来电信监管的有效性和高效率,才使得电信领域多家竞争的相对规范和有序,才使得监管者在不越权的情况下维护了电信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秩序,使电信市场得到了健康有序的发展。如果没有《电信条例》这部电信行业基础性法规的支持,在四年后的今天,电信市场的混乱局面将是不可想象的。
北京通信管理局陈卫军局长指出,《电信条例》和75号文、453号文的实施,在规范北京电信业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北京电信业健康有序有效发展、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管理局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有力武器。
湖北通信管理局局长赵梅庄在书面发言中指出,四年来,随着与《电信条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的不断完善,我国电信市场逐步由垄断走向竞争,电信市场竞争也由无序逐步走向有序,电信监管不断加强,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电信监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二是电信企业通过贯彻执行《电信条例》,守法经营、服从监管的意识明显增强。特别是使长期处于垄断地位的电信企业的经营观念有了明显转变。三是电信市场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不规范竞争行为和恶性价格战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人为阻断互联互通的现象大为减少。四是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电信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不断提高。五是企业间竞争合作的良好关系进一步建立。
重庆通信管理局局长苏少林在书面发言中指出,我们结合通信监管工作的需要,积极开展了地方性立法工作,这是对《电信条例》的更深入贯彻和执行。2001年,我们在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的大力支持下,与重庆市人大财经委和市政府法制办通力协作,积极开展了《电信条例》的地方性立法工作。2002年3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重庆市电信条例》,并于同年5月17日正式施行。实现了当年起草,次年通过施行。这标志着重庆地方性电信立法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是重庆通信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它不仅为重庆通信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也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地位,为更好地开展通信监管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广东通信管理局副局长黄学敏说,《电信条例》是电信行业监管的根本依据。《电信条例》作为我国电信行业监管的根本依据的法律地位得到了业内外的广泛认可。《电信条例》不仅确立了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执法主体资格,而且通过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电信网间互联调解制度、电信资费管理制度、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电信建设管理制度、电信设备进网制度、电信安全保障制度等八项管理制度的规定,确立了电信监管部门执法的具体内容。可以说,没有《电信条例》,电信市场的监管力度和各管局的监管地位就无法得到充分的体现,它是电信业依法监管的前提条件。因此,说《电信条例》是电信监管部门依法监管的根本依据丝毫也不为过。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院长杨泽民指出,法律不是一天就建立的,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继承性。尽管《电信条例》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但其中有些制度和规则仍然可以继续采用。《电信法》对于《电信条例》应当是有条件的继承,是对其进行科学的“扬弃”。(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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