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电信服务附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上是一个框架性协定,为各具体服务部门制订专门性协定提供基础。乌拉圭回合结束后,各成员方依照《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关于金融服务、基础电信、海运服务、
专家服务、自然人移动等的附件及部长决议,建立了有关这些特定服务部门的谈判小组,继续进行谈判,在1997年底,世贸组织终于在金融服务、基础电信和信息技术产品三方面取得突破。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国家在增值电信市场开放作出初步承诺,但不可能在电信业的主要市场基础电信方面取得较高水平的承诺。《服务贸易总协定》根据当时各方在电信及谈判期限方面的一致意见,形成“电信服务附件”和《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并达成了《对基础电信谈判的部长决议》,作为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组成部分。经过谈判各方努力,终于在1997年2月15日世贸组织的68个成员方签署了《基础电信协议》,该协议于199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电信服务附件和《基础电信协议》是我国电信服务业应着重掌握的内容,下面进行较详细的介绍。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电信服务附件是将《服务贸易总协定》关于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络与服务措施的各项条款具体化,附件本身并没有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减让表以外要求承担义务。它对有关电信服务的范围、定义、透明度、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的进入和使用、技术合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和协议等作了规定。
范围该附件适用于各成员方政府采取的、有关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的准入和使用方面的一切措施,但不适用于政府管理电报、无线电广播或者电视节目计划的各项措施。
该附件不要求一成员方在其承诺清单之外,批准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设立或经营电信传输网或服务,也不要求一成员方自己设立或经营非普遍性向公众提供的电信主传输网或服务。
定义附件规定了电信服务重要概念的含义。“电信”是指通过电磁方法传输和接收的信号。“公共电信传输服务”指一成员方直接和有效地向大众提供的电信传递服务,包括电报、电话、电传和数据传递,主要是向两处以上用户提供信息,并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需变换的现时传递。“公共电信传输网络”指在两个以上网络终端之间允许通信的公共电信设施。“企业内部通信”指一公司内部与其子公司、分公司之间,或子、分公司之间,以及按照一成员方国内法律和规定成立的分支机构之间的通信,不包括提供给非关联公司或用户、潜在用户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服务。“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概念由各成员方国内法确定。
透明度各成员方应尽可能公布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准入和使用方面的信息,包括:服务所涉及的关税和其他条件;通信网及服务的技术联接说明;负责制订公共通信网准入和使用方面标准的机构的有关情况;适用于终端和其他设备条件的条件;通知、登记或许可证要求。
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的准入和使用附件第5条规定了成员方在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的准入和使用方面的义务,这是该附件的关键内容。
第一,各成员方应按合理和非歧视性的条件,允许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为提供其承诺表中所列服务,进入和使用其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
第二,各成员方应允许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进入和使用其境内或越境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包括私人租用线路。即允许服务提供者,购置或租用以及附加为其进行服务所必需的、与通信网相联接的终端或其他设备;将私人租用或自有的线路与公共电信传输的服务,或另一服务提供者租用或拥有的线路进行联接;除需要确保公众对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的利用外,可在提供服务中使用其自己选定的经营文件等。
第三,各成员方应确保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可以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在其境内和越境进行信息交流,包括该服务提供者的企业内部通信,以及获得任何成员方境内的数据库或其他机器可读形式储存的信息。
成员方政府制订发布对此有重大影响的新措施,须通知并按《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程序进行磋商,但这不影响成员方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这种措施不应构成对服务贸易的不合理歧视或潜在限制。
第四,各成员方应无条件地允许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但下列情况例外:为维护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提供者的公共服务职责,尤其是为了保证公众对电信网和服务的使用;为了保护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的技术完整性;为了确保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按一成员方承诺表中许可的内容提供服务;
第五,在上述情况下,一成员方以对进入和使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维持一定的条件,包括:限制该服务的转售或分离使用;要求使用特定的技术联接,包括与该电信传输网和服务相联接的有关文件;必要时,要求该服务的可适用性,并鼓励达到国际电信服务标准化的目标;电信传输网相联接的终端和其他设备的形式认可与这类设备附件的技术要求;对私人租用或自有的线路与电信传输网或其他服务提供者租用或自有的线路联接的限制;通知、登记或许可。
第六,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根据其发展水平,在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输网及服务方面维持合理的条件,以加强其国内通信设施和服务能力,增强其对国际电信服务贸易的参与,这些条件应在其承诺表中详细说明。
技术合作有效、先进的电信设施对扩大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有重要作用,各成员方赞同并鼓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及其公共电信传输网和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国际性、区域性组织的发展计划机构,包括国际电信联盟、联合国发展计划署和世界银行等最大程度的参与,并鼓励和支持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国际上、区域中和次区域的各个层次上的通信合作。在与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中,成员方应使发展中国家有效利用国际电信服务和电信发展的信息技术,以帮助它们增强国内电信服务业。对最不发达国家应给予特别照顾,以鼓励外国电信服务提供者在技术转让、培训和其他活动方面给以支持,帮助它们发展电信设施并扩大其电信服务贸易。
与国际组织的关系该条款表明各成员方达成以下两方面共识:
第一,国际标准对通信网及其服务的全球通用性和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各成员方将通过与包括国际电信联盟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内的有关国际组织合作,推动此项标准化工作;
第二,政府间的组织和协议以及非官方性质的组织和协议,特别是国际电信联盟,对确保各国国内和国际通信服务的有效运行有重要作用,各成员方应作出就实施此附件而引起的问题与这些组织进行有效磋商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