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报从3月7日起连续推出五期《WTO规则与电信服务业系列知识讲座》,较为系统、详细地介绍了WTO的基本法律知识和与电信服务业相关的法律规则,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应广大读者要求,本期特刊出《WTO新一轮
电信谈判》,以帮助大家增长知识、拓宽眼界、把握趋势。
在2000年2月25日开始的GATS2000谈判过程中,许多成员不但提交了“水平承诺”(注:类似名词解释详见本报系列讲座),而且还提交了各部门的具体减让承诺要价。比如,澳大利亚提交的建议中涉及《参考文件》的全面承诺要求、费率结算问题以及取消市场准入限制等;欧盟也提出减少市场准入限制,各分部门都作出开放承诺以及取消卫星服务等最惠国待遇豁免等;美国还提出电信运营商和网络的全面私有化目标、全面承诺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各服务领域的开放等要求。
对提交到谈判议事日程的方案建议进行归纳后,主要有几个问题,这些问题有过去在谈判中就出现了而现在一直在谈判的内容,也有新近提出的内容。
尚在谈判的议题
就过去谈判的问题而言,主要集中在四个焦点上:
《参考文件》的全面承诺———由于在1997年《基础电信协议》中,有些成员没有全面承诺电信管制原则的《参考文件》,而是作了部分修改后承诺。所以,全面承诺《参考文件》成为新一轮谈判的主要问题之一。
取消市场准入限制——这是大多数发达国家成员提出的“要价”。其主要内容有:扩大部门或分部门的覆盖范围并对服务贸易四种方式的全面承诺;取消对运营商数量的限制;取消对外商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限制;放宽对电信服务技术应用类型的限制;减少过渡时间等等。
取消最惠国待遇豁免——最惠国待遇豁免是9个成员在《基础电信协议》中提出的要求。新一轮谈判将要求这些成员逐步取消最惠国待遇豁免,使所有成员都享受服务贸易的最惠国待遇。
取消本地居民要求——有些发展中国家对外资公司的经理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本地居民要求。新一轮谈判要求这些成员逐步取消在服务贸易中对服务人员本地居民的要求。
新议题
根据各国提出的谈判建议,可以看到有些新议题已经出现在谈判桌上。这些问题过去在谈判中没有提出或仅仅是在最后一轮谈判中才开始酝酿。这些新议题有国际结算费率问题、互联网对等接入问题、电子商务与GATS规则和所有服务部门承诺的关系问题、电信业融合对GATS规则的影响问题以及对《电信谈判的附件》与《参考文件》等文件内容的修订问题等等。
国际结算费率问题来自基础电信谈判小组的报告。报告显示,有五个国家针对结算费率问题提出了最惠国待遇豁免。根据现有国际电信规则确立的结算费率体系,通常费率结算是采用终端国际话务量的办法,这个费率结算不同国家之间有差别。为了避免还有国家提出最惠国待遇豁免要求,基础电信谈判小组达成以下谅解:一是确保如果继续采用这样的结算费率,不会引发WTO成员求助于争端解决来处理这种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行为;二是要在新一轮谈判时审议这些最惠国待遇豁免。
显然,结算费率问题必然是一个讨论议题。基础电信谈判小组在过去的谈判范围中,本来准备把结算费率问题包括在内,当时遭到大多数国家的反对,最后基础电信谈判小组不得不放弃。在WTO谈判中如果把结算费率作为谈判内容,就意味着结算费率应该遵守透明度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这就是说,首先,公开进行结算费率的双边谈判,将此作为应履行的义务;其次,如果一个成员运营商希望给两个外国运营商的结算费率有所不同,则应该允许这个国家将其列入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中。
互联网对等接入问题是另一个讨论议题。由于互联网爆炸性的增长,又一个不是基于成本的结算费率问题出现了。众所周知,全球互联网是从美国发源起来的,因此,几乎所有国家的互联网都与美国的骨干网进行了连接。但是,由谁来承担连接费率,一直是在争论中的问题。目前是由与美国连接的一方全部承担费率,美国则一点也不承担连接费率。美国的理由很简单,互联网是他们发起的,其他国家与他连接是其他国家自己愿意。这种结算费率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用结算费率体系中对半分摊费率的办法,即各付50%的费率。这样对电信内容大量出口的美国就不公平。
第二种情况,在双方对等使用互联网的情况下,那些与美国骨干互联网相连的国家承担与美国网络点对点连接的全部费用,即100%地承担费率。而事实上,美国的互联网提供者也同样使用这样的连接为其用户提供服务,即从其他国家进口电信内容。这样做就对这些与美国相连接的国家不公平,等于无偿地向美国提供出口电信服务内容。
因此,结算费率问题自然在逻辑上引发了互联网对等接入中费率计算的问题。以上这两种结算费率方式都很难达成一致,还有待进一步讨论、谈判来确定。
概念回顾
目前,准备谈判的第三个方面是要更新定义和概念。这些定义和概念的不确定性,影响到了一些成员运营商的利益。并不是要从理论上来寻找出一个什么精确的答案,而是希望政府方面倾听一下这些部门所遇到的定义和概念不清楚带来的问题。以下就是几个新提出的概念修订建议。
主要运营商(Majorsupplier)——在《参考文件》中,关于管制原则的条款中提出一个“主要运营商(Majorsupplier)”的概念。由于概念不是非常精确,使得有些运营商不履行《参考文件》提出的主要运营商关于竞争保护和互联互通的义务。
在不同的国家中,对这个概念的使用有类似的表达方式,比如,阿根廷使用“支配地位的(Dominant)”,墨西哥使用“主要的(Main)”,而智利、秘鲁、西班牙和其他国家使用“主要的(Major)”。看来,有必要在下一轮谈判中协调一下术语的使用,不让有些大的运营商利用了这个不清晰的概念,采取反竞争的行为。
国际简单转售——在谈判中,有些国家在承诺中使用“国际简单转售”(InternationalSimpleResale)的术语,而这个术语并没有确切的基本定义,更重要的是目前还不能肯定各国对其有相同的解释。
互联互通——在一个运营商情况下,《参考文件》关于互联互通的一些概念应该再进一步详细解释,以消除可能带来不利的模糊概念。一方面,“在任何技术可行的网络节点都应保证与主要提供者的互联互通”。这一点就引起了争论,因为所有的节点都是可行的,仅仅是一个成本问题。因此,有的成员建议将上述内容改为“在任何技术与经济可行的节点”。
另一方面,关于“源于成本的费率是合理的”这一条款又有争论,合理的成本这个概念还不够清楚,有的成员建议文字上改为“长期发展的成本”。
背景资料
服务贸易新谈判:GATS2000
1999年11月,在美国西雅图举行的WTO第三次部长级会议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巨大分歧,使得新一轮谈判没能成功发起。在2001年多哈会议上,经过各方努力使得发起新一轮谈判成为可能。这次会议决定今后将不再沿袭GATT(关贸总协定)把谈判称呼为“轮”的谈判用语,而是正式称为“多哈发展议程”(DohaDe-velopmentAgenda)。
WTO中关于服务贸易的谈判已经在多哈会议前开始进行。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9条规定:“为推进本协定的目标,各成员应该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开始并在此后定期进行连续回合的谈判,以期逐步实现更高的自由化水平。”因此,从1995年《WTO协定》生效起5年后,于2000年2月25日WTO服务贸易理事会召开了特别会议,发起了新一轮服务贸易领域的谈判。这次谈判被简称为GATS2000。
目前GATS2000谈判还在进行之中,只是进展缓慢,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参与的比较少。发展中国家更关心的是如何解决货物贸易方面的分歧,而不是服务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问题。从“多哈发展议程”来看,部长宣言所讨论的谈判范围比过去更广泛,目标制订得更明确,而且是一揽子谈判方式,使谈判更容易达成协议。因此更有可能通过“多哈发展议程”的谈判达成多边协议,反过来推动GATS2000谈判。
2001年11月14日通过的多哈部长宣言,在服务贸易领域重点谈到了两个议题。一是工作计划。从2000年发起的服务贸易谈判的进展情况以及谈判中由许多成员提交的大量方案来看,谈判涉及到了比以往更多的服务部门、水平承诺和自然人流动问题。为了达到《服务贸易总协定》确立的总目标,部长宣言规定参加谈判的成员应该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提交具体承诺初始“要价”,并在2003年3月31日以前提交初始“出价”。二是工作计划的组织和安排。根据部长宣言,最终谈判在2005年1月1日以前结束。总理事会授权贸易谈判委员会监督全部谈判过程。贸易谈判委员会定于2002年1月31日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这次会议将建立适当的谈判机制并且监督整个谈判过程。谈判将对WTO全体成员、申请加入的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开放。由此可见,多哈宣言制订的谈判时间表,对电信部门来说明确了时间框架,即需要在这个时间内拿出谈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