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加入WTO后,尽管电信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要向外资开放,但中国电信业面临的挑战却十分有限,这是由于外国企业不能独资经营,合资企业里外资比例又不能超过中资,且开放时间有一定的伸缩性。但这样一来,在压力减少的情况下,中国电信业的改革可能失去动力。中国电信业应看到差距,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继续推进电信业的改革。
主题词:电信市场 电信改革 世贸组织 中国
加入WTO后,我国电信服务业受到国际竞争挑战的程度 加入WTO后,对电信服务业竞争冲击的大小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国内电信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二是主要电信服务企业的竞争能力。在这两个因素中,对国内电信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把握起到了门槛的作用。
1.电信市场对外开放程度有限
决定电信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的主要是三个国际协议,一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各成员国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二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之《电信服务附录》;三是1997年2月部分WTO成员国达成并签署的WTO《基础电信协议》。这三个协议确定了电信服务贸易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如最惠国待遇、市场准人、国民待遇、政策透明性等。在《基础电信协议》附属的减让表中,对各成员国国内电信市场开放的业务、时间进度和程度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基础电信协议》,协议的签字国必须对本国电信市场开放的业务、时间进度作出许诺,许诺由成员国之间协商决定,签字国在许诺中可以附加限制条件。但许诺一旦作出,就必须遵守。 我国尚未正式加入WTO,但加入WTO有关谈判已基本结束。根据关贸总协定之《服务贸易总协定》、《基础电信协议》和我国与美国、欧盟关于中国加入WTO谈判有关中国电信市场开放的协议(即减让表),加入WTO后我国电信服务市场对外开放情况如下。
(1)对基础电信服务的开放许诺 无线寻呼:加入WTO时,允许外国电信经营者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没有数量上的限制,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30%;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允许中外合资开办无线寻呼的地域扩大到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外资比例可以达到49%。在2002年1月1日之前,取消对外资的地域限制,外资比例可以达到50%。
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在2001年1月1日之前,允许外国电信经营者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没有数量上的限制,但外资比例不得超过25%;不迟于2003年1月1日,开放地域扩大到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外资比例不超过35%;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取消对外国投资的地域限制,并允许外资比例达到49%。
国内有线服务和国际业务:在2003年1月1日之前,允许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中外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没有数量上的限制,外资比例不能超过25%;在200年1月1日之前,开放扩大到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外资比例不超过35%;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取消对外国投资的地域限制,并允许外资比例达到49%。
(2)对增值服务的开放许诺 加入WTO时,允许外国电信经营者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中外合营增值电信企业,合资企业没有数量上的限制,外资比例不得超过30 %;在2001年1月1目前,开放地域扩大到成都、重庆、大连、福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沈阳、深圳、厦门、西安、太原和武汉,外资比例可以达到49%;在2002年1月1日之前,取消对外资的地域限制并允许外资比例达到50%。
上述承诺表明:
·开放是逐渐的,外资进入要受开放时间、地域安排的限制。外资进入必须遵循这种时间、地域安排。
·外资不能以独资形式在中国开展任何电信业务。外资要想在中国电信市场取得投资资格,首先必须找到中方合作伙伴。
·对合资企业外资比例有严格限制。外资进入的规模和增长速度要受合资企业中资规模和增长速度的限制。
·对外资必须合资和比例限制没有许诺最后期限,这意味着这些限制可能是长期的。
以上各点表明,外资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大规模涌入。
对合资企业外资比例的限制,还将起到防止外资控制合资企业和外资在中国电信市场占有份额过大的作用。 中国民族电信服务业在上述条件保护下,有相当大的发展壮大余地。
2.外企、外资不能成为申国电信市场的竞争主体 由于外资必须和中资合资才能进入中国电信市场,跨国电信公司在中国不能单独投资建立自己的分公司。因此,加人WTO后,中国电信市场不会出现跨国电信企业同中国国内电信企业直接展开竞争的局面。
受合资比例限制,外资很难取得对电信企业的绝对支配地位,很难控制企业的经营行为。外资想要发展,就必须首先让中资发展。因此,外资和中资主要是“伙伴”关系,不是对手关系。外资进人中国电信市场,是要在肥美的中国电信市场上分一杯羹,和中国国内电信企业“分肥”,不存在“挤垮”国内企业的可能性。
外资受到合资比例限制,中资并没有受到限制。考虑到国内电信市场的巨大容量,在外资进入,出现合资企业的同时,还会出现大批中资独资企业。因此,未来中国电信市场的竞争将是中资企业与合资企业、中资企业与中资企业、合资企业与合资企业间的竞争,不会出现中资和外资企业的直接竞争。
以上分析表明:加入WTO后我国电信服务业不会受到严峻国际竞争挑战。
认为加人WTO对电信服务业是“遭劫”、民族电信业会效“冲垮”的可能性不存在。但是,不会受到严峻国际竞争挑战的原因,也不是一些人认为的我国现有电信企业有足够的竞争能力可以迎接国际竞争挑战,而是依靠开放程度这个门槛将国际竞争挡在了国门之外。不是挑战不存在,而是回避了挑战。 回避国际竞争挑战的原因是自身国际竞争能力不够 电信服务业涉及整个国家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我们之所以不敢完全放开市场,享受对外开放的种种“机遇”,原因是我国电信服务业国际竞争能力不强。如果完全开放,存在被外企、外资控制的危险,完全可能会“遭劫”、会被“冲垮”,这样的风险是谁也不敢冒的。我国电信服务业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水平和竞争能力存在巨大的差距。对此,决不能无视。
1.电信业鳖体发展水平方面的差距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全世界范围的电信改革,到目前为止在发达国家大体上经历了竞争化和全球化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80年代初开始,发达国家电信业开始了以引入竞争机制为主要目标的改革。到90年代中期,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改革基本完成。
第二阶段:从9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电信业开始尝试将竞争由国内引响国际,于是出现了关贸总协定和WTO对电信等服务贸易的谈判,结果出现了关于电信贸易全球化的协议: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电信服务附录》和1997年2月达成的WTO《基础电信协议》。 大多数发达国家是在国内做好充分准备后,才向其他国家开放本国电信服务业的。一些未做好准备的《基础电信协议》发达国家签字国,很多也对开放的业务、外资比例和开放进度附加了限制条件。 发达国家在本国电信市场对外开放前一般进行下述准备工作:
一是国内电信业引人竞争机制的工作已基本完成;
二是投巨资加快本国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并对原电信网络进行改造,为新业务的开展提供物质基础;最后是以进军国际市场为目标,重新整合电信业,以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美国和德国是发达国家为进军世界电信市场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两个主要国家。1993年美国总统克林顿提出进行国家“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其核心就是建设和改造美国基础电信设施。在德国,则不惜大力举债,以满足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90年代后发达国家的电信基础设施得到巨大发展。
发达国家还对国内电信业进行了重新整合。1996年美国新《电信法》允许长途、市话和有线电视互相进入对方的业务领域,这一方面是为了培育竞争,使竞争更加深入,另一方面是为了对国内电信市场进行整合。经过这次改革,原来分离的长话、市话、有线电视三大市场合而为一,市场规模空前扩大,这就为造就一批规模更大的跨国电信企业准备好了国内发展空间。接着,美国政府和企业开始大力推进世界范围的电信贸易自由化,以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在推进中,不惜以报复手段相威胁。
总的来说,大多数发达国家电信服务业已经走过竞争化、全球化两个阶段,与过去的垄断、局限于国内市场相比,整个电信服务业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而我国电信服务业在国内竞争真正开展起来尚需时日,垄断的坚冰在主要电信业务中还没打破,国际竞争也未开展。从整体上评估,我国电信业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
2.电信基础设施和业务水平方面的差距 从目前情况看,发达国家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已从过去的以提供语音服务为主要内容,过渡到以提供多媒体服务为主要内容,尤其是互联网业务得到飞速发展。而我国的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尚处在以语音服务为主的阶段。我国电话普及率到1999年底只有13%的现实说明,即使以语音传输为目标的基础设施建设,我国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当然,语音服务和多媒体业务的设施建设是可以合二为一的。
在电信业务上,由于发达国家语音服务市场已趋于饱和,所以其国内电信业务的发展重点已经转移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多媒体服务和语音新业务上,而我国的发展重点还在满足语音服务,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电信新业务的开展,互联网业务也已落在后面。从整个电信业的服务水平和所提供业务的质量、数量上看,我国电信业也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
电信服务业迎接加入WTO的挑战,关键是找出适当的方法,使其在能够获得电信市场开放好处的同时,又尽可能少地承担被冲垮的风险。这不仅需要一定的保护措施,更需要解决电信服务业的国际竞争能力问题。从这一点上说,加入WTO后我国电信服务业面临的新挑战是如何尽快提高国际竞争能力,达到能够和世界电信先进水平基本可以平等竞争的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