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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相关负责人重申
外商投资经营增值业务应符合相关规定


(2006-08-18 08:35:16)

针对一些外国投资者通过域名授权、注册商标授权等形式,规避《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问题,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7月13日发出《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对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增值电信公司的违规合作行为进行规范。“通知”要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互联网域名、注册商标应为其(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场地和设施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内设置,并与经营者所获准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相适应;完善和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通知”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公司开展自查自纠,并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日常审批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对域名、注册商标、服务器等设施的设置以及信息安全保障承诺等材料的审查。

“通知”下发后,引起媒体和国外投资者的关注,部电信管理局负责人近日正式对此进行解答。“通知”针对的主要问题是:外国投资者未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外国投资者通过域名授权、注册商标授权等形式,与境内增值电信公司规避《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境内电信企业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变相租借、转让、倒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境内电信企业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通知”重申的主要规定内容:

1.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应严格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互联网域名、注册商标应为其(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3.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场地和设施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内设置,并与经营者所获准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相适应。4.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增值电信业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YDN126-2005)完善和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相关负责人还说,对于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电信业务的公司,将按照《电信条例》第70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对于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依法撤销其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根据WTO承诺,我国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已对外资企业逐步开放。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在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信息产业部《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可依法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目前已有上海美斯恩网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等5家外商投资企业在按规定程序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依法获得了部颁发的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国欢迎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依法投资中国增值电信业务市场,愿意为外国企业依法投资中国增值电信业务市场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棕叶 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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