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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孙子的闹剧


(2006-09-11 12:44:49)

轰动一时的富士康诉上海《第一财经日报》两位记者名誉侵权一案,以其一波三折大起大落的戏剧化情节和闪电般的终结速度,为国人上演了一场荒唐的装孙子闹剧。

富士康公司做出的就记者的职务行为起诉记者个人,并且以势压人在毫无必要的情况下用心恶毒地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财产的行为,违情、违理、违法,当然是十足的装孙子行为。深圳中级法院违反高法的相关解释受理此案,并在并无必要理由的情况下应富士康之请迅速查封冻结记者个人财产,其动机大受网友质疑,甚至被诟为“资本家的走狗”,也颇有装孙子之嫌。但最出人意料的是《第一财经日报》在与原告迅速达成和解之后,就其和解理由所做出的解释——简直就是一份装孙子经典教材,终令这场闹剧“完美”谢幕。

在其总编为此做出解释的专文中,开篇就是一段颇具戏剧色彩的告白——“此刻,朋友,我想像你就坐在我对面,我愿对着你的眼睛,简要但坦率地回答你的发问。”接下来,该报总编这样说,“我之所以选择和解,最根本性的原因是,即使官司赢了,我也不快乐。”在下文中,他又说明了“赢了也不快乐”的原因——涉案的那篇报道的“最后段落显得夸张,确有瑕疵”。

什么叫“显得夸张”、“确有瑕疵”?如此含糊的用语让读者,让总编大人愿意与之坦诚对视的朋友们该如何理解呢?“夸张”当然就是“不实在”,而据新闻报道以真实为第一生命的特性来分析,所谓的“瑕疵”也只能是“不够真实、客观”。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不敢老老实实、直接明了地说,有的地方“报道失实”?为什么要用这种依然“确有瑕疵”遮遮掩掩的做法来揭示自己的“确有瑕疵”?这样的态度也能叫“坦率”?

而且,进一步的问题就来了——既然《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确有某些失实之处,那么总编大人凭什么断言,自己能够赢得官司,并且还会“大获全胜”?尽管总编大人称,“我们有支持报道的确定证据”,但是富士康又不是傻瓜,既然要打官司,难道会专门就“有确定的支持证据”的报道部分与总编大人开战?富士康肯定只会照着报道“确有瑕疵”的地方下手。这样的官司,《第一财经日报》会如总编大人所说的“大获全胜”吗?当然不可能。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既然在这场官司中《第一财经日报》非但不可能“大获全胜”还可能输掉官司,总编大人却硬要造出这样一个虚假的胜势来干什么?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在这个由自说自话构建的“胜利”的高台上,进一步去虚构其“善良”、“公正”,具有“更开阔的视野和胸怀”的形象,不但将其怕输的私念掩饰起来,还要再为自己赚回一个“大公无私”的高尚形象,真是用心良苦!

在网上,我们看不到总编大人的眼睛,但是从这些装孙子的文字的字里行间,我们看到的是心灵的虚伪。

诚然,在当今中国,媒体要做批评性报道,会遇到相当大的阻力、难以想像的困难和种种麻烦。在这样的横遭阻拦、封锁的环境条件下进行采写报道,有时候甚至要冒受到人身伤害甚至牺牲生命的危险,要做到绝对的、所有细节的真实,是非常困难的。对于由此产生的非主观性的、一些枝节上的、难免的“报道失实”,公众都是可以理解、谅解的。我依然对采写揭露富士康公司欺压工人报道的记者王佑抱有敬意,也能够理解《第一财经日报》选择与对方和解的苦衷,但是我极为反感当今媒体的各种恶形恶状的炒作和虚伪的做秀。

在这场装孙子的闹剧中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却并未出场的角色,这就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该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负有主管责任的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随着不同性质、来向的资本在中国大地上的生根发芽,其对于如泥土般卑微无助的底层劳动者的吸髓吮血的剥削也开始无孔不入。从1993年深圳葵涌某港资工厂发生火灾惨剧起,十几年来,这类的因资方谋求利益的最大化、无视工人死活、极限压低劳动保障条件造成的重大生产事故不断发生,强迫工人加班,剥夺休假,拒绝按时付薪甚至赖付薪酬的现象更是普遍存在。但是在那些触目惊心的事故发生后,我们看到的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的一次次拍案而起,却听不见同样负有责任的劳动管理部门的一点声音;在媒体不断地披露出企业中存在的种种违反劳动法的现象之后,却看不到作为直接的主管者劳动管理部门进行干预、纠正的行动。在眼下这场由一篇披露某企业存在违反劳动法问题的报道引发的官司纠纷中,我们也依然看不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有任何作为。如此轩然大波过后,卷入官司的双方倒是已然相安无事,但工人的劳动待遇问题,却依旧无人理睬。官场俗话云,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相关的劳动管理部门拿着这权力不用,有理由让人怀疑,是否已经暗中把它折了现,换成了某种好处?

前段时间一位朋友去北欧,一日下午至某旅游点,游客下车时,司机叮嘱大家一定要按时返回,因为该国规定的日工作时间是6小时,公司通过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设备可掌握每辆车的行驶路线和时间,如车辆被发现违法超时工作将受罚。所以,如果大家不能按时回来,他就不能超时限工作将大家送达原定的目的地了。

我们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当然还没有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设备用于劳动管理,但是只要带着心下去走一走,别装孙子,总是能够帮助工人们解决一些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的。

□新华网友

这是一份让人无法理解的声明。这是在和稀泥,在糊弄读者。这是一个双输的结局。

□新华网友

富士康到底有没有违反劳动法?如果第一财经的报道是真实的,那么深圳的有关政府部门对富士康有没有依法处罚?

□新华网友

原来决定不买富士康的产品,现在决定连《第一财经日报》也不要看了!

□新华网友

一场闹剧,忽悠了所有人。输的是看客,赢的是吵架的双方。

□新华网友

可笑的媒体,可怜又可恶的富士康,滑稽!滑稽!居然还全都带着为社会、为人民的面具。□新华网友

前前后后,三千万到一块钱,又撤诉!来来回回成了闹剧?富士康是真的生气了,要讨公道吗?当看到这份声明的时候,突然有了一种想一笑了之的感觉——读者、大众,都被娱乐了!

□新华网友

现在社会就是这样子,官商勾结!又有谁真正关心最底层的工人和老百姓!

□新华网友

双方的和解,是建立在损害工人利益的基础上!记者让人可怜,富士康让人气愤,《第一财经日报》让人鄙视,法院让人恐怖!

□新华网友

痛心,无语,无奈,无聊,可鄙,可恨……

□新华网友

中国媒体体内缺钢筋,腰直不起来!

□新华网友

热烈欢迎双方和解。在我们国家,媒体和企业(包括资本家办的外资企业)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发展经济建设,实现国民“小康”。他们之间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没有必要斗个“你死我活”。富士康与《第一财经日报》和解为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榜样。

□新华网友

他们和解并且和谐了,但是工人的权益有没有得到保障啊?

□新华网友

一切似乎以双方满意的结局结束——我们的社会就算这样“和谐”了。但和谐的背后,掩盖了什么———珠三角和中国其他地区外来务工者被榨取血汗的事实。于是,一切可以继续,富士康可以继续关起大门干它那些勾当,深圳中院可以继续那样不明不白地执法,中国的媒体继续说些不痛不痒的话。□新华网友

1.国人,善良的国人被彻底忽悠了一把。2.什么被出卖了?是社会的正义,是人们的良知,是劳工的权益,是媒体的操守!3.许多许多人,原本不知此企业与此报,现在记住了,记住了他们如此的品性。4.中国新闻史上可能会为此记上一笔,敬业的新闻人会感到蒙羞。

□新华网友

不希望是这个结果。但理解《第一财经日报》及记者。做为普通观众,我们能看到水面上的云飞浪卷,支持者舆论如潮,但看不到水下的暗流汹涌,这就是背后的较量,其背后的各种关系盘根错节程度的复杂,局外人恐怕难以想像,是否和解恐怕也不是《第一财经日报》及记者所能左右的吧。其实报纸和记者已经做了他们所能做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是政府的责任,当然,整个社会也不应该袖手旁观。□新华网友

从法律层面来看,两家和解是合法的。但人们依然要问:1.《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是否属实?从两家和解的现象来分析,应该是属实的。否则,我们无法相信富士康会选择和解。那么报道所反映的女工的遭遇可谓新版“包身工”。2.深圳中法枉法立案,是为什么?高法的解释说明深圳中法并非不存在问题,而是枉法立案,于法无据。人们无法相信深圳法官不懂法,那么一个懂法的司法者不依法办案,反映了什么问题?深圳中法难道不应该向国人作个合法合理的说明?但愿其中没有猫腻。3.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就应该而不仅仅是代表人民的最根本利益,女工们活的权力,生存权肯定属于最根本利益。深圳政府在哪里?劳动监察部门又在干什么?难道不是失职失察,或者渎职?

□新华网友

问第一财经日报:你们关于富士康科技集团鸿富锦公司的报道,是不是事实?如果不是,而是捏造,那么,你们不仅必须向富士康科技集团鸿富锦公司道歉,而且必须向广大声援你们的网友道歉——因为你们欺骗了他们。如果是事实,那么,为什么要与对方联合发表这样一个声明?你们与对方发表联合声明,可以,但因为当初对方一见你们的报道,是那么地张牙舞爪,气势汹汹,吓得你们两位记者惶惶不可终日,寝食不安,所以,起码要让对方在声明中有明确认错的表示。但从这份联合声明中,公众看到的只是那些互相向对方示好的含糊话!你们自己说,你们这样的报纸还值不值得公众支持?今后还如何赢得读者?

(箫鼓 中国网友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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