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性的数字化大潮下,业务融合和网络融合成为必然趋势。与此相对应,传统的通信产业也迈上了外延式的发展之路,开始涉足互联网、广播、娱乐、影视等产业,电信运营商最终将转型成为综合信息服务提供商。综合化和信息化的发展特征,促使竞争升级为整条产业价值链之间的竞争,也决定了“单打独斗”式的道路行不通。在这样的情况下,纵向合作的紧密程度和有效程度,决定了产业价值链各个环节的市场表现,即“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综合信息服务产业的发展,必须在产业价值链盟主的主导下,依靠产业价值链各个环节的共同努力打造出整体优势,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电信运营商,是实施“合纵”策略的主体,必须确立其在产业价值链中的盟主地位。这是因为,传统话音业务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已经把电信运营商锻炼成为产业的主导者和组织者,他们早已团结起来一大批设备、终端乃至解决方案提供商,并凭借着其他产业无法比拟的丰富而可靠的网络资源和运营经验,建立起了一条相对简单但却稳固的产业价值链。今天,为了提供融合类业务和应用,产业价值链中就必须引入新的元素,如SP/CP等。那么,SP/CP能否取代电信运营商而成为新的盟主呢?答案从现在来看是否定的,但并不是绝对的。这是因为,此时的融合应用产业最为鲜明的特征之一是“用户为王”,谁拥有客户谁就拥有了产业的主导权。对于电信运营商而言,长期与最终用户之间的直接接触使其目前已经拥有了远远超过SP/CP的用户控制力。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融合应用产业的另一鲜明特征是“内容为王”,内容控制力是可以转化为最终的用户控制力的。因此,SP/CP通过长期的努力也是有望成为产业盟主的。
电信运营商与更为广泛的SP/CP之间的纵向合作,是融合大势下的新挑战,为融合应用产业价值链注入了最为活跃和最为丰富的“新鲜血液”。为了提供融合应用,SP/CP就不能再局限于传统的短信类增值服务提供商和内容商,而是定位于包括音乐、影视等行业在内的“大内容产业”。从全球范围来看,移动音乐、移动电视以及IPTV业务组成了融合类业务的先锋,率先驱动着电信运营商与唱片商/音乐发行商、影视节目制作商/发行商建立紧密的战略同盟关系。目前,电信运营商与音乐产业、影视产业之间普遍采取了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收益分成为主的合作模式以提供融合类应用,例如,沃达丰、O2、Orange以及T-Mobile与2006年9月一直决定按照所有数字音乐(手机铃音除外)销售额的8%支付版权税,作为歌曲作者以及出版商的分成。此外,电信运营商通过与CP构建利益共同体,直接参与内容产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也是一种新兴的模式。例如,2005年5月,SK电讯集团正式宣布收购了拥有韩国唱片17%市场份额的YBM首尔唱片,并成立了音乐和影视基金。通过此举SK电讯将拥有大量歌曲的知识产权,为旗下的音乐门户“MelOn”以及DMB服务提供更加稳定的音乐来源,此外,还可以先行掌握音乐市场的流通渠道以及制作出更好的数字音乐。
电信运营商与设备制造商之间的合作,是一种天然的传承。今天,伴随着竞争模式从“单打独斗”的竞争转化为产业价值链之间的竞争,设备制造商开始针对运营商的业务开展需求量身打造端到端解决方案以及个性化解决方案,这同时也强化了处于产业价值链上下游不同环节的设备制造商之间的合作。例如,爱立信与英特尔于2006年年底宣布双方将携手开发移动PC服务和应用方案,由爱立信基于HSDPA的移动宽带和IMS方案与英特尔面向移动终端及服务器的核心微处理器架构而成。该项合作基于先进的HSDPA技术构建出移动宽带的应用解决方案,目的即在于加快SP/CP的应用开发和商用速度,有助于电信运营商提升价值链的整体竞争力。此外,诺基亚与西门子成立合资公司、阿尔卡特-朗讯合资公司的成立,其目的同样也是为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电信运营商。
(姚春鸽 人民邮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