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2007年中国无线技术大会上,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设备检测处的专家刘晓勇表示,随着短距离微功率技术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应用数量的持续增长,我国无线电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技术规范,促进这一领域的良性发展。
短距离微功率技术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方面:应用广泛、种类多样、频段丰富、免执照使用。我国在过去几年中颁发了一些这一领域的技术规范。其中信部无[2005]423号文件发布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设备的技术要求》共规范了14类设备:通用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通用无线遥控设备;无线传声器和民用无线电计量仪表等类型设备;生物医学遥测设备;模拟式无绳电话机;2.4GHz频段数字无绳电话机;起重机或传送机械专用无线遥控设备;工业用无线遥控设备;无线数据传送设备;电子吊秤无线传输专用设备;各类民用设备的无线控制装置;模型、玩具无线电遥控设备;公众对讲机;车辆测距雷达。信部无[2002]353号文对2.4GHz频段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了规范,包括无线局域网、无线接入系统、蓝牙技术设备、点对点或点对多点扩频通信系统。信部无[2007]205号文则涉及了RFID技术的应用。
微功率设备的管理采用了免执照、型号核准的机制。微功率无线电设备的使用不得对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如产生有害干扰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设法消除有害干扰后方可继续使用。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避让或忍受其他合法的无线电台站的干扰或工业、科学及医疗应用设备的辐射干扰,遇有干扰时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可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使用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需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手续,但必须接受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对其产品性能指标进行必要的检查或测试。凡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已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的微功率无线电设备,任何厂商和用户不得擅自更改使用频率、加大发射功率(包括额外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不得擅自外接天线或改用其他发射天线,或改变原设计特性及功能。微功率无线电设备必须装在完整的机壳内,其外部的调整或控制装置仅用于在型号核准的技术指标范围内进行调整或控制。
型号核准是在无线电设备投入使用前,在研制、生产、进口、购置等环节对其进行的频率和电磁兼容技术指标的管理。其目的与意义在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制度是贯彻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统一集中管理的重要方面;对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各类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具有重要作用;是各类无线电台设置及无线电干扰查处的依据,是合理、有效、统一使用频率资源的基础;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型号核准管理涉及到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无线电管制等事项。主要核准的参数包括以下方面:发射功率、磁场强度、频率范围、频率容限、占用带宽和杂散发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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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国无线技术大会
(人民邮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