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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


(2007-11-13 08:59:41)

以人为本,重要的是以劳动者为本;社会和谐,重要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中关键一点是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与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一部在

建设和谐社会大背景下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必然对包括电信企业在内的用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产生深远影响。怎样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电信企业必须直面的崭新课题。要更好地贯彻《劳动合同法》,关键是抓住该法的关键词,以达到纲举目张、事半功倍的贯彻效果。

关键词一:民主程序

今后用人单位出台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其程序要求更严格。《劳动合同法》第4条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由于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运作的“内部法”,对于企业管理的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在2008年1月1日到来之前的这几个月内,公司要建立起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订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平等协商的内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2.具体制定程序:根据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所以,这个程序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企业建立了工会的,与企业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

3.制定异议程序: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本条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4.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否则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没有履行告知程序的劳动规章也难以成为仲裁的法律依据。关于告知的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手册。要确保每个劳动者知悉规章制度的内容,可以采取签收制,书面签收作为证据保存。

关键词二: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重申了《劳动法》的规定,即在我国建立劳动关系需要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在实践中,大多数企业至今仍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将自己套牢,没有合同就与职工没有劳动关系,可以规避法律的规定自由处置员工的录用与辞退,而且还可以不缴、少缴税款和社会保险,即使员工去告,也会因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其实不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专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早已明确,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包括(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而且这一《通知》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杜绝了劳动者因没有劳动合同而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求助无门的情况,企业逃避责任的空间更加狭小。更为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许多惩罚措施。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由此可见,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因此,用人单位必须转变以前的观念,牢固树立起“用人就要签订书面合同”的观念。

关键词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主要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西方国家,劳动合同一般以无固定期限合同为常态,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例外,而固定期限多为临时性的工作。而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实践中,则是以固定期限合同为常态,无固定合同为例外,导致实践中合同的短期化现象相当严重,许多合同是一年一签,甚至半年一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稳定。这次《劳动合同法》为了解决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情形。按照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或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规定还改变了劳动法关于“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要求,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出现《劳动合同法》39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6种情形或违反40条“不能胜任工作或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等3种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劳动合同法》希望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来达到更多的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的目的,从而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在该法律实施后,人们不免也担忧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工作九年后即解雇,或者在签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再续订了,反而使劳动者失去了工作机会。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并不等同于原来的固定工,《劳动合同法》同时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和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用人单位大可不必畏惧或排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只要企业能优化管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能更好地凝聚员工,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   ***   ***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备受世人瞩目,它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进入成熟期。《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各阶段应承担的责任作出了明晰的规定,这是法定责任,也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在履行此社会责任时必然要加大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投入,从短期或表观来看,意味着企业的运作成本提高,但从长期和深层来看,则是企业竞争力提升的一个有力的法律保障。一个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既需要外部环境的和谐,也需要内部关系的稳定,只有平等合作,企业才能与劳动者、与国家和社会共赢今天,创造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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