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将于1月31日起施行。《规定》旨在通过明确视听节目服务许可条件、程序及后续监管措施,引导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健康发展。
《规定》指出,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规定》明确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以划定视听节目服务的管理范围及其与电信业务之间的关系。
《规定》鼓励国有战略投资者投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企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积极开发适应新一代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特点的新业务,为移动多媒体、多媒体网站生产积极健康的视听节目,努力提高互联网视听节目的供给能力;鼓励影视生产基地、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多生产适合在网上传播的影视剧(片)、娱乐节目,积极发展民族网络影视产业;鼓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公益性视听节目。
《规定》明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后,应向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申办电信业务许可;利用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向公众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前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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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韩永军 人民邮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