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福建省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通信指挥调度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的需要,确保通信的安全畅通。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预案、制度,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述情况下的重大通信保障或通信恢复工作。
(1)特别重大、重大通信事故;
(2)特别重大或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3)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1.4工作原则
在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和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严密组织、密切协同,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福建省通信保障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设立福建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省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
福建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福建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和事务处理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在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和省政府的领导下,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及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各省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进行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
各省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所属设区的市级分支机构设立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企业内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各省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受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总部的双重领导。
3.预防和预警机制
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从制度建立、技术实现、业务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通信网络安全的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机制
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防护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通信网络的安全畅通。
3.2预警监测
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都要建立相应的预警监测机制,加强通信保障预警信息的监测收集工作。
预警信息分为外部预警信息和内部预警信息两类:外部预警信息指电信行业外突发的可能需要通信保障或可能对通信网产生特别重大、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内部预警信息指电信行业内通信网的事故征兆或部分通信网突发事故可能对其它通信网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
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和各设区的市通信保障应急协调机构要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各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络运行管理维护部门要对电信网络日常运行状况实时监测分析,及时发现预警信息。
3.3预防预警行动
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获得外部预警信息后,应立即通知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要马上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应对措施,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必要时通知有关设区的市通信保障应急协调机构,做好预防和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各项准备。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监测获得内部预警信息后,应对预警信息加以分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对可能演变为严重通信事故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进行分析核实,经确认后,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其他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3.4预警分级和发布
3.4.1预警分级
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因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包括我省在内的多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国家骨干网中断、省级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情况,以及需要通信保障应急准备的重大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包括我省在内多省(区、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国家骨干网中断的情况。
Ⅱ级:因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我省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多个设区的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省级骨干网中断、设区的市级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一个设区的市对外通信全部中断的情况,及需要通信保障应急准备的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我省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多个设区的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省级骨干网中断的情况。
Ⅲ级:因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省内某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多个县(市、区)通信故障或一个设区的市大面积本地骨干网中断、县(市)级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一个县(市、区)对外通信全部中断的情况;通信网络故障可能升级造成省内某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多个县(市、区)通信故障或大面积本地骨干网中断的情况。
Ⅳ级:因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有可能造成省内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局部通信故障、一个设区的市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或不同基础电信运营公司网间中继中断的情况。
3.4.2预警发布
Ⅰ级预警信息由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确认并发布;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信息由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确认并发布。
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国家和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准备工作。各省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和各设区的市通信保障应急协调机构应根据国家和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的原则,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响应工作分为四个等级:
Ⅰ级响应:突发事件造成包括我省在内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国家骨干网中断、省级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重大影响,及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配合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和协调,启动本预案,同时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
Ⅱ级响应:突发事件造成我省多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通信故障、多个设区的市通信故障或大面积省级骨干网中断、设区的市级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一个设区的市对外通信全部中断等较大影响,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时。由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启动本预案,同时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
Ⅲ级响应:突发事件造成省内某个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时,由相应省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启动省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报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突发事件造成多个县(市、区)通信故障或一个设区的市大面积本地骨干网中断、县(市)级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一个县(市、区)对外通信全部中断,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达通信保障任务时,由设区的市通信保障应急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启动设区的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同时报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Ⅳ级响应:突发事件造成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局部通信故障、一个设区的市某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所属网络多点通信故障或不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网间中继中断时,由相应的省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设区的市分支机构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启动省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设区的市分支机构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4.2应急处置
本预案重点考虑发生Ⅰ、Ⅱ级突发事件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1信息上报和处理
(1)突发事件确认需要Ⅰ级响应的,发生特别重大通信中断和通信设施损坏事故的企业和单位,应立即将情况上报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提前或同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和省人民政府、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报告,并迅速向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处置意见,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做出决策,启动本预案。有关突发事件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需要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协调的,应及时上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
(2)突发事件确认需要Ⅱ级响应的,发生重大通信中断和通信设施损坏事故的企业和单位,应立即将情况上报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提前或同时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通信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信息产业部)和省人民政府。
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获得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分析事件的严重性,及时向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启动本预案。需要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协调的,应及时上报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
启动本预案时,相应的设区的市通信保障应急协调机构和省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提前或同时启动下级预案。
4.2.2信息通报
在Ⅰ、Ⅱ级响应过程中,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应加强与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通信保障应急任务下达单位或部门及省内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掌握有关信息和通报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提高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效率。
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设区的市分支机构应将相关信息及时通知与突发事件有关的政府及其部门、重要单位和用户。
4.2.3通信保障应急任务下达
Ⅰ、Ⅱ级响应时,由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按照国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应急任务通知书(Ⅰ级响应)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通信保障应急任务通知书(Ⅱ级响应)或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或批示,以文件或传真形式,向相应的设区的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协调机构和省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急管理机构下达任务通知书。接到任务通知书后,各单位应立即贯彻,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并组织人员进行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
4.2.4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要求
相关设区的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协调机构和省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急管理机构收到任务通知书后,应立即开展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通信保障及抢修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2)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良好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3)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4)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执行通信保障任务和通信恢复过程中,应顾全大局,积极搞好企业间的协作配合,必要时由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进行统一协调。
(5)在组织执行任务过程中,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上报任务执行情况。
4.2.5通信保障应急任务结束
Ⅰ、Ⅱ级响应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任务完成后,由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下达解除任务通知书,现场应急通信指挥机构接到通知书后,任务正式结束。
4.2.6调查、处理、后果评估与监督检查
省通信管理局和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信息产业部和省人民政府对特别重大通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查清事故责任并做出处理。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重大通信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估,并对事故责任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7信息发布
由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重大突发通信事故有关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省通信管理局经信息产业部授权可进行特别重大突发通信事故有关的信息发布工作。
4.2.8通信联络
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过程中,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确保应急处置机构之间和部门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通信联系方式主要采用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会议电视、传真等。
5.后期处置
5.1情况汇报和经验总结
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任务结束后,省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和汇报,不断改进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5.2奖惩评定及表彰
为提高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效率和积极性,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惩处。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应急队伍
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由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及应急机动通信保障机构组成。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不断加强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的建设,以满足全省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的需要。
6.2物资保障
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建立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资源的保障机制,并按照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加强对应急资源及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以备随时紧急调用。
6.3必备资料
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必须备有地图、各种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通信调度预案和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物资储备清单和相关单位、部门及主管领导联系方式。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通信管理局在平时应加强技术储备与保障管理工作,建立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与专家的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机制,在决策重大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
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和机构分析当前通信网络安全形势,对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实施进行评估,开展通信保障的现场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和通信保障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通信保障应急指挥管理机构和保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通信保障应急的能力。
6.6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省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
6.7需要其他部门保障的工作
6.7.1交通运输保障
为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保障应急车辆及通信物资能够迅速抵达事发地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为应急通信车辆配置足够的执行应急任务特许通行证。在特殊情况下,交通部门应负责为应急通信物资的调配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支持,以保证应急物资迅速到达。
6.7.2电力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时,各级电力部门优先保证通信设施的供电需求。
6.7.3无线电管理保障
为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无线通信设备频率免受干扰,地方无线电管理部门应负责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6.7.4经费保障
因通信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处置费用,由电信运营企业承担;处置突发事件产生的通信保障费用,参照《福建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附则
7.1名词术语说明
(1)通信是指电信网络。
(2)特大通信事故是指由突发事件造成的通信枢纽楼破坏、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等情况。
(3)省级电信运营企业是指中国电信福建分公司、中国移动福建分公司、中国联通福建分公司、中国网通福建省分公司、中国铁通福建分公司、中国卫通福建分公司。
(4)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多个指两个以上(不含两个)。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通信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7.3发布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