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资委下发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国资委所监管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办法》规定,国企分红的比例分三类执行,而电信类企业作为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缴利润的比例为10%。
截止到2007年12月20日,国内五大电信运营商将根据《办法》规定,向国资委上交上百亿元利润,其中唯有中国联通缺席。对于国资委这一举措的现实意义和此次实施过程的特殊性,本报特邀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曾剑秋教授进行详细解读和专业分析。
记者:从全局着眼,《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下发至今,对国家经济和国有企业的发展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影响,您怎么看待其实施的可行性问题?
曾剑秋:国资委对国有资产实行的监管分红是极具合理性的。首先,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本就归属国家。其次,国有企业在国家的精心孕育下,从怀中襁褓到蹒跚学步,直至近日的发展壮大,其间的心路历程都凝聚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全部心血。作为回报,央企上缴红利是情理之中的事。
站在全球的高度,通信产业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在深厚的历史渊源中,将近90%的发展轨迹均被纳入国家监管的体系。近20年来的改革风云变幻,并不能抹煞其自然属性。
记者:资料显示,联通2006年净利润为36.4亿元,照此计算,将免交1.3亿元的利润,这该如何解释呢?
曾剑秋:我并不这么认为。就像最初国家制定电信央企上缴利润比例为10%一样,实际实施操作中的细节和具体问题均已纳入考虑范畴。我们知道,联通并非国有独资企业,在80%左右的国有资本之外,其还有14家小股东。在2006年各大运营商的收益数据中,联通显然最为弱势。对其缺席的真正原因,国家暂无明确表态,所有说法均为业界猜测。另有观点认为,这是政府考虑到联通在海外和内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复杂所采取的改革试点做法,因此暂缓对其收取利润。
不管出于何种考量,我认为,以联通自身的特殊性为前提,国资委的做法总是以平衡电信市场发展的大宗旨为基石的。
记者:从各大运营商2006年的财报显示,净利润的高低存在很大落差。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刀切”的缴费方式是否同样具备绝对的合理性呢?
曾剑秋:是合理,但并非绝对。可以说,电信央企上缴10%的利润比例是一个相对合理的指标。从各大运营商所需缴费的2006年净利润来看,五大运营商税后将上缴近百亿利润。但考虑到2007年作为试点,国资委将对企业税后利润采取按标准减半收取的方式,因此,所谓的合理性总是在实际发展中权衡利弊的,不能对其进行“一刀切”的分析。
从整体上看,10%的利润上缴比例是国家在综合了全局经济和个体发展的多方因素后得出的一个最合理的缴费标准。我们不能只将目光锁定这一比率的统一性,还应考虑到“拿得越多,付出越大”的实际情况。因此根本不存在“一刀切”的缴费方式这一说。
从我国电信市场现状来看,固网亏损而移动稳居绝对垄断地位的失衡格局确实是国家有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探讨解决的当务之急。然而,我们同样不能只将目光锁定单一的盈利收益上。以中移动为例,一方面,曾被认为全国资费水平最高地区运营商之一的北京移动又对全球通VIP用户和特约商户实施发送短信即赠送代金券的回馈攻势,这一消耗利润的举动表明中移动确实存在应多缴利润的事实。但另一方面,在用于3G建设的资金投入上,移动运营商的付出却是有目共睹的。同理,作为社会信息化建设的主力军,中电信为20多个行业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但是,其投资回报率仅为5%。如果割裂开来逐一考虑,这笔巨帐该怎么算?怎样的指标才够得上方方面面的绝对合理性?
从电信业的长远发展来看,随着相关政策和各运营商自身的力量变化,电信央企的净利润也不会是一个静态的数据。如果一味根据眼下的实力落差来制定不同的标准,那么一旦市场格局被改写,这一指标的合理性又该如何权衡?多方考量,10%的利润上缴比例无疑最具合理性。
(通信信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