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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规定窃取网络账号最高罚五千元


(2008-07-02 09:22:15)

6月13日,山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山西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登录省政府法制办网站提出意见和建议。该《条例》对计算机的安全秩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未经允许,进入信息系统或非法占有、窃取信息系统资源;未经允许,删除、修改或干扰信息系统功能。

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进行等级测评,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对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擅自公开他人信息,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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