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正式发布,数据拥有了与土地、劳动力、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在市场中相同的地位,首次被认定为可以与传统生产要素相平齐并且共同参与分配的新型生产要素。尽管我国数据交易平台已经初有成效,但是各数据交易平台之间良莠不齐,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数据产权不明、法律依据不清等问题仍严重阻碍数据交易平台的发展。针对我国数据交易平台出现的监管依据不足、监管职责不明等问题,可以从优化现有立法、加强监管协同、发挥社会力量三个方面对建设数据交易平台提出对策建议。
多条文落地优化立法
目前,监管数据交易平台的依据缺位,缺乏专门针对数据交易的法律法规。但是制定一部部门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必然要经过长时间的实践检验。所以目前更重要的是对现有法律的优化,致力于已有立法的落地和执行。在数据权属确立方面,可以加快出台《数据产权法》,明确数据的法律性质,厘清大数据资源产权的界定,后续的数据交易才能顺利进行。在数据流通方面,既要打破企业、政府、平台之间数据壁垒,让更多的公共资源不再仅被政府掌握,充分发挥数据价值,同时也要从平台准入资格、数据流通标准等方面去不断健全数据交易规则,让我国的数据流通能与世界标准接轨。在数据治理方面,持续关注在数据交易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在现有的《反垄断法》中增加与数据交易相关的内容,为解决数据交易市场上的大型平台垄断问题提供监管依据。在数据安全方面,深入贯彻《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数据交易平台保障公平交易、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维护数据安全的义务以及向公众披露交易信息、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向行政监管机关报告的义务。
多层级协同加强监管
针对数据交易平台的外部监管也就是行政机构监管,主要的监管主体是各省市区自行设立的数据交易管理机构和国家级的职能部门。一方面,像网信办这样的国家级职能部门对于数据交易管理机构没有直接的领导权,另一方面,数据交易管理机构又会各自为政,尚未形成统一的数据交易管理体系。因此要改进现有的行政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多层级协同的数据交易监管体系。首先在中央层面要建立专门数据交易法定监管机构,不仅发挥着协调统筹网信办、商务局等其他部门监管工作的作用,更对各省市区的大数据管理局进行直接领导。设置中央层面的数据交易法定监管机构,与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也不冲突,反而能更好地落实监管工作。其次要明确地方大数据管理局的职权范围,因为地方设置的数据管理机构的性质不一,其管理的方式也不尽相同,因此要统一确定数据管理局的权利、义务、职责,才能对大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有效监管。
多主体配合提升效能
除了在行政机关内部要加强监管,也要引入社会自治力量,各利益主体之间要高效协同,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的作用。其中引入社会自治力量最主要要做出的改变就是成立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所以数据交易平台自身是数据交易主体的同时又肩负了监督自身的责任,积极性不够监管效果甚微。成立行业自律组织,不仅可以完善现有的数据交易监管体系,更能有效解决数据交易平台自我监管的问题。行业自律组织应该由独立于企业、政府的其他社会团体担任。行业自律组织需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是制定出能在全国范围推行的数据交易平台行业规范,并按照该规范对各大数据交易平台实行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审查针对数据交易平台的投诉、举报问题;二是要积极配合行政机构对数据交易平台的监管,积极为它们提供参考数据、技术支持;三是与大数据协会合作,共同研讨制定数据交易领域的标准和规则。所以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致力于打造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多主体协同监管体系,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虽然数据已经被认定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在市场中相同作用的新型生产要素,但其作为新事物在市场配置过程还有很多不协调之处。数据交易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最重要的环节,未来数字交易也是发展数字经济的重要支柱,而目前我国数据交易平台的建设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未来要加速构建完备的数据交易监管体系,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助力数据交易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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