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养”是关乎国计民生的现实问题,第7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数的13.5%,已然步入了人口老龄化阶段。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数字时代,人们的衣食住行、学习交流等活动所享受的“数字红利”在不断增加,而老年人由于时代局限性以及技术学习能力弱等原因,在数字化进程中却成了更为弱势的特殊群体。相较于“数字鸿沟”影响资源获取能力,“技术鸿沟”则会影响到老年人基本的生存权利。例如,在疫情期间,部分老年人因不会使用健康码导致无法出行、就医不便、交往不畅等。对此,国务院办公厅在2020年11月24日专门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技术鸿沟”所带来的智慧养老压力,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数字化进程的稳步推进,信息技术仍会不断更新换代,老年人所面临的“技术鸿沟”也会不断加大,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式,应当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消解信息技术在智慧养老过程中所产生的“双刃效应”。
“技术鸿沟”:老年人生存权面临的全新挑战
所谓“技术鸿沟”,通常认为是“数字鸿沟”的一种形态,主流观点认为,“数字鸿沟”存在三种形态:一是“网络接入鸿沟”。在互联网普及初期,人们所面临的“鸿沟”主要是电脑的获取和网络的接入,换言之,只有获得了电脑和网络资源,人们才有机会接触到数字时代所产生的科技福利。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第2款,网络接入权(Accessto the Internet)上升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甚至芬兰、爱沙尼亚等国家在宪法性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公民具有上网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接入鸿沟”具有弥合功能。二是“技术鸿沟”。在互联网、宽带以及数字设备普及的情况下,由于个体差异导致不同群体对数字技术的运用意愿、能力、技巧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进而衍生出了“会不会用”与“好不好用”两个问题,其中“会不会用”直接关乎人们在数字化时代能否正常生活,“好不好用”则决定着人们所获取的“数字红利”。三是“资源鸿沟”。获取资源是人们接入网络空间,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会活动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即当用户拥有高质量接入网络和利用信息技术的机会与能力时,其获得的资源自然多于他人,由此便会形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现象。进入数字化时代,“技术鸿沟”之于老年人便是一种新的生存挑战。这里涉及到对生存权的概念理解,由于国内很多学者认为“生存就是活着”,将生存权窄化为吃饭的权利或者活命的权利,进而导致该项权利一度下沉为动物式的生存权利。事实上,从人权的基本理论来看,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所享有的权利,生存权作为典型的人权类型,其本真含义应当是指人们有尊严地在社会中开展各种活动,是人依其社会属性所衍生出的权利。对此,龚向和教授指出,生存权不是与生存有关的所有权利的总和,而应当属于社会权范畴,包括了社会保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和健康权,这一定义同时也使得生存权具有了丰富的内涵,特别是适当生活水准权,具有较强的时代意蕴。
而就目前的社会现状来看,我国已经步入了小康社会,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已经成为现实的生存需求,生存权作为社会权的权利内涵也正随着社会的变革发生流变,聚焦到老年人在数字时代的生存状态之中,“技术鸿沟”对老年人的生存权主要存在两方面的挑战:其一,关于老年人能否正常生活的问题。这一挑战应当是生存权最初始的内容,即最低的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权与健康权,这里的“最低”基本含义是没有了相关的保障,人们吃饭、活命的动物式权利便无法保证,一般都是与人们的衣食住行等生存问题相关。例如在疫情期间,一位70岁的老人因老年机无法扫码,火车站相关人员拒绝让其进站,最终滞留江苏无锡火车站3天,直到因其睡在火车站过道被好心人发现之后,老人回家的问题才得到解决。其二,关于老年人能否享受“数字红利”的问题。这也是上文所述的生存权会因时代的变迁而具备不同的内涵,其核心是老年人能否体面地生活在数字化时代,例如对智慧医疗、一键打车、网络购物、智能家电等能够提高生活品质的科技产品的利用,同样是老年人在数字时代下适当的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权与健康权涵摄范围之内。
智慧养老中“技术鸿沟”的法治应对
弥合智慧养老中的“技术鸿沟”需要技术赋能与管理赋能双向发力,技术赋能的核心是优化技术服务能力与反向控制技术的滥用,而管理赋能的核心应当是法治保障。目前法学界主要探索的是以法治规制技术,推动技术向善的数字化应用,但却形成了技术与法治对抗的局面,对于智慧养老中“技术鸿沟”的法治化消解,不应局限于法律规制技术,而应是在建构主义引导之下,正向推动老年人合法权益法治保障的体系建设。
加快智慧养老政策向法律转化,为老年人跨越“技术鸿沟”提供“刚性”依据
目前智慧养老政策法规的“四梁八栋”已经初步形成,从2015年制定《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行动的指导意见》,到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再到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以及2021年制定的《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 年)》,我国始终在政策层面探索如何发挥智慧养老的保障实效。然而,虽然政策具有程序便捷、灵活性强等优势,对于短期出现的智慧养老问题极为实用,但其本身却具有不稳定性,许多具有良好治理效能的政策被新的政策所替代,并且在制度效力层面远不及经过严格制定与审查程序的法律规范,缺乏制度本身的“刚性”,对此,应当及时有效地将业已形成的政策法规上升为法律制度,将智慧养老的成功保障经验纳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刚性”法律之中。
深化智慧养老执法体制改革,将执法为民理念贯穿于智慧养老始终
由于数字时代具有去中心化、去边界化、有痕化等特质,导致智慧养老执法在内容、手段、模式等方面与传统执法有着巨大的差异,为了有效消解智慧养老中的“技术鸿沟”,应当不断深化智慧养老执法体制改革,始终贯彻执法为民的基本理念。
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促进养老执法水平与执法能力数字化转型升级,对老年人在信息技术使用薄弱领域进行动态监测,找准“技术鸿沟”执法消解的重点与难点问题要整合居家养老、社会养老、机构养老中的执法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执法模式,拓展远程提醒、自动报警与处置等功能,确保执法的精准化与有效性。要规范智慧养老执法行为,发挥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纪委监察委职能,加强执法部门监督,特别是对老年人的年龄身份、家庭住址、财产信息、健康数据等隐私信息进行分级保护,防止因信息泄露所导致的诈骗老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出现。
拓宽智慧养老法律救济渠道,使老年人智慧养老的权利落到实处
“无救济,则无权利”。智慧养老在法治层面最终是对权利的保障,而救济则是权利实现的根本途径。如前所述,智慧养老中“技术鸿沟”所涉及的生存权是一项权利束,包括社会保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与健康权,而这些权利可以再分化为不同类型的权利,例如,以信息技术作为权利客体,可以分为资源获得权、平等使用权与技能学习权等。面对数量庞大的权利种类,智慧养老的权利救济既要建立网络化、智能化的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方式,也要组织协调公证部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专门纠纷处理机构,针对特殊问题或特殊群体进行保护,还要大力发展智慧养老产业中电商平台“一对一”维权,消费者协会的线上留言、举报、调解等救济方式,确保老年人直接接触的智慧养老服务产业维权途径的有效性。
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组织实施架构,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协同供给机制
“技术鸿沟”作为“数字鸿沟”的一种形态,其法治化消解还应不断完善各类组织实施架构,一方面,要打造以政府为主导的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分层分级建立养老服务“政府端、机构端、个人端”多元子平台,由多个主体对不同技术资源进行供给,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养老服务格局。另一方面,要加大相关部门对智慧养老商业机构中老年人认知障碍、呼吸辅助、运动平衡训练的技术供给服务制度与实施的监管力度,特别是与老年人生存状况直接相关的技术服务供给,必须要求智慧养老产业链无偿提供,让老年人能够真正享受数字时代所带来的科技福利。
(作者单位: 东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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